中医与西医不同,这不仅是中医的医疗理念和治疗方法不同,而且国家对中医药的立法一直处于滞后状态。但是,不管中医的治疗与西医如何不同,也不管立法对中医药的规定是否健全,有一点是确定不移的,那就是不论中医的患者还是西医的患者,都对治疗行为享有知情权。这种知情权,一方面来源于患者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只要是一个民事主体,是一个自然人,那么,他就享有知情权;另一方面,患者依据国家卫生管理法规,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医疗过程中享有对医疗行为的知情权。至于患者是在接受西医治疗还是接受中医治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应履行告知义务。
但是,作为中国国粹的中医,毕竟与西医的治疗有着很大的不同,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她融汇了当时的文学、哲学、自然科学、天文学、医学等诸多学科,这就决定了中医很早就注重人文关怀以及疾病与社会环境心理的关系。随着健康产业、中医养生的不断升温,人们对自己接受的中医治疗和中医养生享有知情权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医告知义务的基础,来源于患者的知情权。正因为患者享有知情权,那么,作为治疗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在医疗合同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一方的中医师及中医院,对接受中医治疗的患者必须满足其知情权。这就是中医对患者负有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
(一)中医患者知情权的产生基础
中医患者知情权产生的基础在于中医的诊断和治疗。中医的治疗原理不同于西医,中医的哲学基础是阴阳五行(木、火、土、金、水)学说。西医是建立在微观的分子、细胞病变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化各种生化指标和仪器检测进行诊断和治疗。中医治疗的特殊之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中医的传统诊断方法具有特殊性
人们常称中医诊断是“三个指头和一个枕头”,尽管在西医学的影响下,中医师也越来越借助于现代化的诊断,但是传统中医收集病症的方法不可替代。望、闻、问、切,是中医的基本诊断方法,具有医生和患者的互动性。这种互动式的医患交谈,有利于增进医患之间的交流,有助于减少相互之间的隔阂,使医患之间建立信任的基础,便于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和实现患者的知情权。
2.中医的诊断方法是辨证论治
中医强调要根据患者个体居住的地区、自身体质和生活习惯所导致疾病的差异而不是疾病的共性来决定遣方用药。辨证论治就是医生对患者个体化诊断和治疗。医生在一系列搜集患者病症资料的过程中,尤其对患者病情的仔细询问,会使患者感觉到医生对自己疾病的关注,增加对医生的信任。患者再次就诊时,中医师一定要仔细询问病情的变化才能开处方。同时,中医的诊断和治疗通常需要较长,不像看完化验单和仪器检查单结果才可开药的西医。可见,中医的医患之间更有沟通的时间,有利于患者就医疗方式、医疗方法交换意见,医生能够就辨证过程、用药思路进行解释。因此,中医治疗履行告知义务更有有利条件,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3.中医的治疗具有特殊性
中医治疗不同于西医。仅以针灸治疗为例。针灸穴位是经过上千年的医疗实践积累起来的,它通过针刺和艾灸刺激体表经络腧穴,来疏通经气,调节人体脏腑,达到治病的目的,其中大部分穴位的位置可以通过骨性标志来具体明确,那些在重要部位进行针灸的危险性经历漫长的临床实践也有普遍一致的认识,因此医师在针灸过程中可以明确告诉患者所取穴位的位置,可能出现出血、疼痛、弯针等不良现象,让患者对此有心理准备,可以保障患者在针灸治疗过程中对治疗部位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到心中有数。
(二)中医患者知情权及其内容
患者在中医治疗中的知情权,是指在中医医疗过程中,患者对于与自己的治疗相关的中医治疗重要信息享有的知晓的权利。其内容是:
1.治疗前的知情权
患者有权知道自己所选择的中医院的资质、等级,所选择医生的职称、级别及所属中医的流派。由于“师带徒”模式一直是培养高级中医师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衡量医生治疗水平一项不可或缺的标准,所以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师从何处。
2.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权知道以下事情:
(1)知道自己所患疾病的名称,既包括中医辨证的病名,也包括对应的西医病名。书写西医病名是为日后产生医疗纠纷,准确判断疾病性质提供依据。
(2)临床治疗中,知道自己的脉象、舌质、舌苔的诊断和意义、医生的辨证方法和结论;针灸治疗所选穴位的部位,采用针灸可能出现的危险。
(3)知道所选择药材和穴位是否有潜在的危险,相互作用之后是否会有不良后果。
(4)指导煎药方式,服药时间和方法,服药期间应该注意的事项及服药后的情况。
3.治疗后的知情权
患者有权知道自己在治疗后的身体恢复状况,是痊愈还是继续治疗,是继续在本院治疗还是转院治疗,以及出院后在生活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患者为了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也应当负有相应的义务,使中医师能够通过“问”而准确诊断病情。患者向医生提供自己的病情资料,被认为是医疗信息的确认权,是对医疗信息知情权的一种保障。因此,患者应向医生如实提供自己的病情资料,特别是对一些敏感但对治疗有重要意义的病史,必须提供。
(三)中医患者知情权的特点
中医患者知情权的性质是人格权,是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情事享有的知悉权。它的特点是:
1.它是特殊的知情权,仅仅是知情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2.这个知情权基于中医的医疗合同而产生,具体发生在中医诊断治疗过程之中,因此,与一般的患者知情权有所不同。
3.由于中医治疗的特殊性,因此,中医患者实现知情权既有有利方面亦有不利方面。例如,望闻问切以及互动式、交谈式的诊断治疗方式,便于患者实现知情权,是中医患者实现知情权的有利之处;但其手摸、口述的方法不具有西医诊断、检验结果的直观性,不易被患者所理解,这就要求中医从业人员应对所诊治的患者做必要的合理的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这些检查,一方面是作为诊断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向患者解释病情和转归的客观依据,便于患者接受。
(四)中医师在施治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与知情权相对应的是告知义务。知情权人的相对方是负有告知义务的民事主体。为了满足患者在中医治疗中的知情权,中医师以及作为医疗合同主体的中医院必须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
中医师和中医院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医的特点和法律的一般规则,中医师和中医院应当履行以下七项告知义务,以满足中医患者的知情权:
(1)中医院的告知义务:
中医院应如实向广大患者告知本医院的资质、等级,是专科还是综合性医院,医院医疗设备状况,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水平;对于医院的医生,应如实标明其职称、级别、所在科室等内容,这些内容均可以公开告知的形式告知。
(2)中医师的告知义务
1)应告知所患病名:应用患者所能理解的语言告知患者所患的疾病,包括中医病名和相应的西医病名。
2)应告知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案:鉴于医疗合同关系中患者和医生医疗信息的不对称,为了使患者能够自主选择治疗方案,医生应依据自身的医疗知识和实践,向患者推荐最佳治疗方案,供患者进行选择。
3)应告知辨证方法和结果:在患者选择中医内科治疗时,中医师应把诊断所运用的辨证方法及结果告知患者。在针灸治疗过程中,中医师对于针刺和艾灸的部位,以及可能出现的出血、局部瘀血等,都事先告知患者。
4)应告知中草药的使用方法:使用中草药处方时,医生对药物是生用或熟用(生地黄和熟地黄就有明显不同的疗效)、药物产地(如川牛膝、浙贝、川贝)、炮制情况(生大黄、制大黄)都应详细具体地写明。对处方的药物是先煎、后下、包煎、服药时间等,都须说明,特别是涉及药材之间“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时,更应详细说明。
5)应告知治疗费用的情况:经济消费较大和医保病人需要自付和部分自付的治疗费用,应提前向患者说明,因为这涉及病人能否履行医疗契约中的给付义务。
6)应告知继续治疗和转医转诊方案:在治疗一定阶段后,如需继续用药,或者选择其他治疗方案,对于住院病人是否转诊或者转院,均须履行告知义务。一般来说,转医、转诊时的告知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患者的疾病属于医生专门领域之外;二是,医生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对患者的诊疗能力;三是,对患者转诊、转医会比不转更有助于改善病情;四是,转院和转诊时,前任医生应就先前治疗状况、病历、检查化验单等一并转移给后继的医师和医院。
7)应告知愈后、康复的注意事项:对患者愈后或出院后的康复疗养及日常生活中的注意事项,无论是医师还是护士都应尽告知义务和建议说明。
(五)中医治疗中履行告知义务的难点及对策
中医履行告知义务的难点 如前所述,尽管中医在医疗过程中保护患者知情权有有利的一面,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比较复杂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中医的抽象理论患者理解困难:
中医基础理论建立在宏观的“天人合一”的基础之上,通过脏腑、经络、三焦等辨证方法治疗疾病。这些极为抽象的理论都使患者难以理解。例如在六味地黄丸,普通人都会认为是治肾虚的成药,特别是在治疗性功能不足方面有显著疗效。但是在中医师的眼里,这个药则是用来治肝肾阴虚的病症。它来源于宋代钱乙的《小儿药证直诀》,最初就是为肝肾先天不足的小儿而配制。在2005年对一个县级市居民进行中医药服务的问卷调查中,认为临床中医药诊疗服务有效性的调查者占全体调查人员选择的第一位(占36.6%),但在经常选用性(2.2%)、科学性(1.9%)、可信性(2.1%)等三个选项得票甚少,总序排在末端。可见,中医的理论抽象,加之对患者解释不清,不可避免地造成患者的理解困难,实现知情权有较大的困难。
(2)辨证论治的个体化特点使中医患者难以判断:
中医治疗的精华就是辨证论治,根据患者的体质,所受的外邪和内伤来辨证处方用药,核心即是不同的病症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法,即使同一种病,因病人体质不同也会开出不同的药方,而不像西医那样可以用可验证的标准去衡量对一种疾病的治疗。面对中医这种个体化的特色治疗时,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很难判断医生用药的效果如何,预后如何,所以,患者常常认为自己在这方面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满足。
(3)中西医治疗的分歧使患者不易接受解释作出选择:
例如,在进行骨伤治疗时,对于复位和推拿手法,在中医和西医之间存在着较大异议,中医医师会进行手法复位和推拿治疗,目的是防止患者运动功能受到影响。但西医认为中医师的做法是错误的,会造成患者再次受伤,因而建议手术治疗,如果患者不同意手术治疗,就直接用石膏加以固定。这种不同医学的不同主张为难了患者,患者无法明确治疗行为的性质,也很难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治疗方法的选择。
(4)保护患者知情权和保护商业秘密存在矛盾:
中医是一门经验医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拥有多种理论派别,在临床实践中拥有很多验方和秘方。对这些验方和秘方,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属于商业秘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要求医生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就会侵犯这种商业秘密。如果保护商业秘密就不利于患者知情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