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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医疗告知内容
正文

(一)医疗告知的定义

医疗告知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罹患疾病、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和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自然转归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或其亲属如实相告的行为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告知是医方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说明)义务。

(二)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医疗告知、同意的规定

1.卫生部于1982年重新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规定,施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这是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萌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医疗活动中,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理解为医师应当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并应当如实地将涉及医疗服务并关系到患者切身利益的有关内容向患者说明、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于医疗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医疗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患者少有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主张知情权。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并且取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而且“同意”必须采用签字这一方式来进行。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5.卫生部规定的《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中规定,施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6.《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六条规定: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盖章,并记入病历。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告知义务

1.告知义务概述

义务是指法律义务,是指依照法律或依照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义务的产生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义务的负担者是义务人,义务的要求者或者受益者是权利人,为了保障现实存在的义务能够切实得到有效履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保障制度,使未依法或依约履行义务的人员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患者家属或有关人员如实告知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与患者诊治有关的内容。当患者到医院就诊,通过挂号或办理入院手续等形式与医院建立了合同关系,因此,医疗告知义务属于法律义务。

由于医患双方信息占有高度不对称性,因此,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医师的告知义务的规定是实现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必然要求。

2.告知义务的主体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

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

(1)书面告知是由医患双方签字确认的纸质文本。内容包括:告知名称、告知对象、时间、地点、告知内容、双方签字等。

(2)公示告知是由于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设备局限无法开展治疗的情况下,医方应当如实公开告知患者并劝告患者转诊。如某一精神科专科医院公开告示:本院为专科医院,经卫生局批准,不设发热门诊,请发热患者到其他医院就诊。

4.告知的时效性

应该注意的是,告知只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是免责的权利。告知是动态的,需要在不同的时间和情况下进行及时的告知。告知是全程的,从接诊病人开始到病人离院或者出院后的医嘱指导。

5.告知的目的

告知的目的是让患方实现知情权和自主选择的权利。在了解具体情况后,选择在本院治疗或者转院治疗;选择现在的治疗方案还是其他疗法;或者要求更换主诊医师等。

(四)知情权

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指的知情权就是指医疗知情权。

患者有权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医生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权知道处方内容;依法有权复印或复制门急诊病历、住院志等病历资料;有权核实医疗费用,并要求医方作出解释。

(五)选择权利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述,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或者约定享有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同一事物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义务的存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必然意味着权利人权利的损害。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诉诸法律,追究义务人法律责任。

当患者到医院就诊,通过挂号或办理入院手续等形式即与医院建立起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医疗过程中患者的医疗选择权利立即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医方在采取医疗措施之前须征得患方的同意。鉴于医患关系紧张局面,建议采用书面的告知同意书或志愿书。选择权利的实现与告知义务的履行紧密相关。

(六)医疗机构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

1.医疗告知原则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如实告知原则,合理告知原则,告知患者本人原则。

2.告知的内容

合理的告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般信息告知、特别信息告知、谅解告知。主要说明医学科学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和局限性;医学技术本身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有很多是事先无法预料,难以防范的风险;医学的局限性使得有些病情和病种在目前还难以治愈等。有时在患者病情严重时就不宜直接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对告知的内容有所保留,如早期癌症说成是癌前病变。

医疗告知的最终目的在于患者对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理解,并自主做出是否同意的选择和决定。医疗告知内容的范围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由于医疗行为本身是动态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也必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善于根据诊疗的不同阶段及时并如实地把有关信息告知患者。医疗告知一般的内容:

(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录病历,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

(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疾病。

(3)有多种治疗方法时,应告知各种方法的优劣利弊,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

(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

(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

(6)告知医疗行为不实施的后果。

(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8)告知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如术前诊断为良性肿瘤者,术中发现为恶性肿瘤,或术中发现其他情况医生要改变手术方式时,医生要重新告知患者家属,由患者家属决定后再行下一步治疗方案。

(七)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最早规定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中,与手术告知并列,突显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告知的重要意义。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等。

(八)输血的告知

随着经血液传染病的出现,既往因输血而感染相关传染病的病例较多,但是,临床抢救和相关治疗又离不开血液和血液制品。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经输血感染疾病较以往明显减少,然而,输血仍然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六条规定:“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关于输血知情同意书,应当包含以下项目及内容:

1.一般情况。

2.输血治疗的必要性 患者疾病诊断、患者血型、输血史、输血目的、输血成分、输血前检查(主要是与输血相关的几项检查,尤其是肝功,肝炎病毒抗体,HIV病毒抗体等检查)、输血风险(交代的内容应当具体)、患者及其家属意见及签名(尽量让患者本人签字同意)。

(九)麻醉的告知

麻醉是用药物或者非药物,使病人的整个机体或机体的一部分暂时失去知觉,以达到无痛的目的,是实施手术或某些疼痛治疗的必要手段。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应当包含以下项目及内容,并由麻醉医师亲自告知:

1.介绍麻醉知识和选择麻醉方法的理由。

2.病人麻醉前需要配合的方面。

3.麻醉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或者并发症 麻醉师在向患者及其家属交代麻醉风险时,一定要说得非常清楚和彻底。“其他可能发生的麻醉意外情况”条款,尤其是麻醉意外发生后可能引起的严重不良后果包括严重残疾,出现持续植物状态甚至死亡。

(十)护理告知

1.护理告知的特点

(1)全程性:

护理告知贯穿于整个护理工作的全过程。

(2)技巧性:

要求护理人员仔细观察,注重细节,讲究语言技巧。

(3)科学性:

护理告知的内容包含着广泛的医学、护理、伦理、心理知识。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护士,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护理基础知识,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4)服务性:

医疗机构是特殊的服务场所,患者是特殊的服务对象,已成为医疗界、法学界的共识。护理工作是医院与患者连接的重要窗口。

2.护理告知的内容

履行护理告知义务是护士工作的法定义务,也是凝结知识、技术、爱心的一门沟通艺术,是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工作差错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基础性工作。

(1)患者入院护理告知内容:

介绍病区环境,规章制度,负责医生和护士,科主任查房,活动时间及范围等。急症、危重患者的入院护理告知内容:对家属及其护送人员口头告知病情变化及用药治疗、护理等方面的情况,危重症患者实行特别护理,告知患者家属特别护理的原因和目的,以取得家属的配合。

(2)患者出院护理告知内容:

出院前向患者讲解如何办理出院手续,医生决定患者出院日期,要通知患者或家属,单位做好准备。责任护士进行出院指导,交代康复期注意事项。特别是对于需要定期随诊复查的要告知具体时间。

(十一)医疗告知对象

要实现告知,首先要明确告知的对象。我国《民事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的。

1.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自行行使权利,应以告知本人为原则。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授权行为 代理人受权代理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被代理人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存在病历里;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栏内签字,而不能在被代理人栏内签署患者的名字,并注明两者的关系。

3.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签字。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且已成年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病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4.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5.患者因病无法行使知情同意权,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为抢救患者,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属于医师行使紧急处置权,属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十二)关于尸体解剖的知情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提出尸检的法定形式为书面告知。

(十三)医疗告知与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

知情同意在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患者享有与自身疾病相关的知情同意权。因此,告知义务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医务人员不依法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情同意在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中的作用,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客观依据。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在鉴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如医方能够举证医务人员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实施了如下内容的告知,就应认定医方没有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否则,应认定医方存在侵权行为。

(1)病人健康状况,疾病诊断,疾病性质和严重程度,疾病的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预后情况和意外情况。

(2)需要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实施药物治疗的利弊,必要性,存在的毒副作用,药物治疗的性质(诊断性或者试验性等)。

(3)实施手术治疗(包括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利弊,拟实施的手术(检查和治疗)名称,性质(如探查性,治疗性等)和范围,手术的方案,可能出现的风险、意外、并发症及防范措施。

(4)不采取治疗措施的后果、危险性,其他替代治疗措施成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医疗费用的多少。

(5)在本医疗单位不具备治疗条件、设备或者技术水平达不到、治疗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医生已劝导患者转诊、转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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