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患纠纷处理中,必须加强各方面的沟通,包括医患之间、医务人员之间、医院部门之间、医院与外界(媒体、司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之间的沟通。秉承正确的沟通原则、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掌握娴熟的沟通技能,是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的保证。
一、沟通原则和途径
医患之间具有共同的目的,即战胜疾病、解除或者减轻痛苦,两者之间是一种信任合作关系。医患纠纷的产生多数是由于医患之间缺乏沟通、互不信任所致。因此,在沟通中,医患双方应本着尊重、理解、解决问题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正合理、适度可行、互谅互让的原则。
沟通途径形式多种多样,如双方通过面对面的沟通、电话沟通、书面沟通、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电子邮件、论坛、微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沟通。根据纠纷的性质、大小以及患方的诉求,可以选择一种反馈方式,或者几种反馈方式相结合。一般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常常直接接触,易采取当面和电话沟通的方式,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和意见;书面沟通的形式较为正式,多在患方或医方同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沟通时采用;当患方需要向不特定人群表达诉求和意见,或医疗机构向广大群众澄清事实、表达立场、通报结果等情况下,媒体报道和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充分认识每一种沟通方式的特点,合理选择有效的沟通途径,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二、医患纠纷处理中的沟通
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冷静面对,妥善解决,力争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做好下列方面的沟通。
(一)医院内部沟通
1.统一意见
在医疗实践中,医师之间、科室之间、医院之间对患者的发病原因、诊治意见观点不同、处理方法不同较为常见,尤其是疑难、危重患者。当发生纠纷时,应做好两方面的统一。一是在救治过程中,尤其病情复杂时,要及时组织相关科室和专家进行会诊讨论,统一治疗意见,以有利于患者治疗为原则。二是在调查过程中职能科室与临床科室之间、调查处理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做好沟通,对病情判断、治疗经过、存在的问题、患方问题的解答等要共同讨论,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统一意见,避免科室和医院在接待患方时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2.协调配合
医院内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做好救治保障工作。医疗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后勤、药剂等部门要保障物资和药品的供应,各医技部门应提供快捷的检查、检验服务。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良好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做好医院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沟通是平息医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
(二)医患沟通
1.沉着冷静,积极面对
发生医患纠纷时,患方往往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行为,接待人员切忌惊慌,要保持冷静。在患方情绪比较稳定时,医院应积极与患方进行商谈,有理、有节地处理纠纷,帮助患者解决问题,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当患方情绪不稳,过激行为明显时,应在安全保护措施下接待患方。
2.尊重患方,取得信任
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要体谅患方的心情,耐心倾听其意见,以取得信任。在交谈中要让患方充分倾诉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理解、尊重患方,不过于计较患方的过激态度及谈话语气,更不急于解释。要善于使用安慰、劝说等语言,稳定患方的情绪,使患方相信医方有诚意处理纠纷。
3.谨慎解释,科学引导
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医疗风险缺乏认识,当诊治未达到预期目的时,患方往往会断定医方存在过错。对此,医院接待人员要依据科学知识进行谨慎的解释,对患方不能接受的客观事实要用简单、通俗易懂的医学知识给予说明。对患方不理智的行为要耐心地加以制止,并告知处理医患纠纷的正确方法。
(三)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
在处理医疗事故或可能导致群体事件的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保持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一方面将事件进展、核查情况、患者伤残、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帮助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可增加患方的信任度,化解疑惑,有利于纠纷的处理。
(四)与司法机关的沟通
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不足,司法人员对医院管理和医学知识了解也有限,因此,医疗机构与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对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座谈交流、普法教育、纠纷案例分析、医学知识讲座等形式建立医法沟通平台,以提高医护人员法律知识和意识,促进法学界人员对医院管理、医学知识、医疗工作程序熟悉和了解。为公平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与公安机关的沟通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规定,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当遇到上述七种行为时,应迅速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工作,努力劝说患方按法律程序办事,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对有严重过激行为的人,并给医院造成实质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医院应按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患方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请求支持和帮助,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动向,同时向患方讲明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具体办法。
(六)与媒体部门的沟通
新闻媒体有着其他部门不可取代的社会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当新闻媒体介入医患纠纷,尤其是出现与事实不符并产生负面影响的报道时,医院应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坦诚地接受记者采访,主动向新闻媒体说明情况,让其了解事实真相,消除误解,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对善意的批评报道,医疗机构应给予重视,认真分析情况,并及时加以改进。
(七)与社会其他部门的沟通
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常常需要借助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如维持稳定的部门、第三方调解机构、患方单位等。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搭建沟通平台,防止纠纷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