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人王某,男性,1987年生,大学文化,未婚,目前无业。2015年11月26日,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被鉴定人王某与被诉人上海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因被鉴定人母亲提出王某辞职系精神病态行为,认为合同不公正,故代被告向上海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诉,为慎重起见,该委员会特委托本中心对王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2015年6月至9月辞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目前的诉讼行为能力。
据被鉴定人母亲反映,被鉴定人自幼孤僻,2009年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工作,单位同事反映其为人谦和,工作认真努力,但性格内向,比较固执,易猜疑。2014年11月,被鉴定人与单位同事聚餐醉酒后出现经常心慌、阵发性紧张、血压升高等,反复去医院急诊检查均未发现异常,故认为系别人设圈套在其酒中下药。之后渐出现一进单位就感觉浑身不舒服,称自来水有毒不敢吃,饭菜中感到被人下了蒙汗药,与同事关系紧张;在家感到不安全,觉得家里有X线辐射,在墙上贴锡纸、地上铺铅板、买仪器探测,将墙漆成大红色和黄色防辐射,将锅扎紧怕被放毒,家中放置几张床轮流睡。2015年2月后,被鉴定人经常以身体不适不上班。2015年6月后,被鉴定人多次提出辞职,2015年9月办理辞职退工。辞职后,被鉴定人母亲才知道王某已经辞职。2015年10月将其送入上海某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予利培酮4mg/d及MECT治疗至今,目前病情部分好转。
被鉴定人意识清,注意力能集中,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思维结构松散,谈及病情,能记述“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出现怀疑有人设圈套要害自己,经常感觉脑子发热或肚子痛,怀疑自来水有毒,感到单位、家里、车上都有电磁辐射”,可引出明显的被害妄想,内容涉及到被毒、被放射线加害等,有继发的关系妄想及物理影响妄想,对象泛化,包括同事及家人等,目前妄想已有所动摇,但仍有不安全感,仍认为“辞职了就安全了”,情感平淡,情感反应欠协调,意志要求减退,关于申诉,表示“我不愿意母亲去和单位交涉,怕他们再来害我”,智能可,自知力部分存在。
被鉴定人王某性格内向,大学毕业工作后能胜任。从2015年起,被鉴定人经常以身体不适等为由不上班,又几次提出辞职,同年11月由家属送入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迄今。依据卷宗提供材料,被鉴定人自2014年年底迄今长期存在猜疑被害,感觉家中及单位不安全,有被毒、被放射线照射的异常感觉,继而采取不去上班、将家中布置怪异以防被辐射及被害,严重影响其生活、人际交往、工作,其怪异行为举止系直接受到精神症状的影响而发生。目前被鉴定人经医院规则治疗,症状有所缓解,妄想有所动摇,未发现幻觉、思维逻辑推理障碍,智能可,自知力部分。综上,根据被鉴定人精神症状的特点、病程演变等,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
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起病于2014年年底,在2015年辞职期间,已处于发病状态,存在大量的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且内容荒谬离奇,对象泛化,为此不敢上班,甚至要辞职摆脱不安全的环境等,这些表现在卷宗材料及本次检查中均有过详细的反映。由此可见,其辞职行为系受精神疾病影响,对辞职行为丧失了实质性的辨认能力,亦无法作出真实有效的自我意愿的表示,故认定其辞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迄今迁延未愈,经治疗后症状部分缓解,但仍残留妄想,且被鉴定人至今始终认为只有辞职才感到安全。如果继续申诉就会对自己带来人身危害,受病态思维的影响其无法对本案中的申诉作出客观、正确的理解和判断及真实的自我意愿表达,故评定其在本案中无诉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