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人徐某,48岁,因用斧头将上门催讨房租的房东李某砍伤,被警方逮捕。
被鉴定人系初中文化,未婚,初中毕业后在胶片厂工作,后在混凝土制品厂做电工。1988年曾因分房问题与单位发生矛盾,反复到单位吵闹。2000年病退在家。平时与家人关系疏远,性格内向。母亲反映其平时表现古怪,常随身带一把斧头。平时买香烟,一个小店最多只买二三次,并称如果再多买,人家会知道他要去买,会在里面放毒,还叫母亲把吃的东西倒掉,称里面有毒。根据被鉴定人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叙述,被鉴定人曾向居委会反映其家自来水有毒,是有人投毒,并在小区内张贴“自来水有毒,不能饮用”告示。
意识清,仪态欠整,接触合作。其称自己中毒已经20多年,他家的自来水、衣服、鞋子都被下了毒,证据就是自己身体不舒服,头发变白,手表带子戴上去感觉异常。自称平时带斧头就是为了保护自己。否认房东参与对自己的下毒,但表示因为最近几周房东一直提出涨房租的要求,十分不满。案发当日听到房东在门外喊如果不接受涨租金就准备赶自己走,一气之下就手持斧头冲出去。被鉴定人认为自己是在“正当防卫”,不需要负责任,是被害人太“黑心”不应该逼自己太紧。检查中被鉴定人对答切题,情感反应不协调,存在被害妄想、被监视感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无异常,自知力无。
被鉴定人近几年来表现异常,如向居委会反映他家中的自来水是有毒的,有人投毒了,甚至在小区张贴告示告诉居民说自来水有毒。平时买烟,在一个小店最多只买二三次,担心别人摸清规律在香烟中放毒,等等。检查中被鉴定人述及受到他人“迫害”长达20余年,“被迫害”的感觉日趋明显,但是对于具体的“施害人”缺乏现实指向,对于“受迫害”方式(如“供水系统下毒”)的解释也十分荒谬,缺乏现实性和逻辑性。而且在上述病态思维的影响下存在缺乏现实意义的病理性行为,如长期随身携带斧头用以“防身”、向居委会和派出所反映情况,以及在小区内张贴告示等。以上均符合被害妄想的病理特征,同时存在情感不协调,思维松弛,被监视感,缺乏自知力。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符合精神分裂症之诊断,作案时及目前均处于患病期。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主要因为租金问题与房东发生冲突而导致伤害行为,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而并非受幻听、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影响。但鉴于被鉴定人平时在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下存在一系列病理性行为(如长期随身携带斧头用以“自卫”),且坚称其砍人行为的“正义性”,对此缺乏具有现实意义的认识和判断,表明被鉴定人对其作案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不完整。故评定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法庭一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赔偿被害人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