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产科医疗损害的特点
由于妇产科工作对象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与其他科室的医疗损害有很大的不同。除了癌症晚期的患者,妇科住院患者入院时大多状态较好,缺乏对意外情况的思想准备,对妇产科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医疗期望值过高。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大力推广新法分娩,特别是近几年国家推行“降消”项目的实施,切实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使越来越多的人忘记了曾流行的一句俗语“人生人,怕死人”,从而认为到医院生产,就万无一失。在老百姓眼里,产妇到医院待产是一件高兴的事,一旦出现意外,产妇和家人很难接受,从而情绪波动大,易产生纠纷,且多不容易调解。据统计,医疗损害纠纷中妇产科近几年均居前列。
(二)妇产科医疗损害的易发原因
1.妇产科住院患者入院时大多状态较好,缺乏对意外情况的思想准备,一旦发生不良后果或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就认为医方有责任。对分娩过程所隐含瞬息万变的生理和病理变化了解不足,产妇分娩往往被乐观地看成一个简单的生理过程,要求母婴绝对安全,分娩并发症或新生儿病理变化是产科常见纠纷。
案例:某妊娠妇女,36岁。以孕38周,腹痛2h入院。入院后次日发生胎儿宫内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起诉到法院。后经尸体解剖检验鉴定胎儿死亡原因为脐带绕颈两周致宫内窘迫窒息死亡,医方无过错。
2.妇产科疾病病情变化快,意外情况多,对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有较高的要求,决策不果断、处理不及时易于引发医疗损害后果。特别是在分娩期可变因素多,意外情况可随时发生,使人难以预料,有时还需要儿科、内科、麻醉科等各科医生的配合处理,常处于被动状态,有时候甚至出现各科纠纷。
案例:某妊娠妇女,29岁。因自然分娩难产,助产士使用产钳吸引后胎儿得以分娩。产后新生儿家属发现婴儿头部有血肿形成,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经鉴定认为,新生儿头皮血肿是分娩的并发症,医方不承担过错。
3.妇产科诊疗常见遗传异质性、就诊时间差异、各种诊断措施灵敏度和特异性的局限、临床表现和各种治疗措施反应状态的差别,以及许多先进技术掌握水平的差异,往往导致诊疗结果的不确定性。患者对短时间内发生的风险如手术风险、分娩期并发症发生风险等多难以认同,因此对相关医疗损害后果敏感,医疗损害纠纷常见。
案例:某妊娠妇女,27岁。足月待产,要求剖宫产,医院建议其自然分娩。医院对产妇的骨性产道测量不足,未发现其存在产道狭窄的情况,并存在分娩中处置不当,结果婴儿分娩过程过长发生窒息死亡。家属认为医方存在明显过错,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4.妇产科患者多、周转快、病情变化复杂,工作繁忙,工作紧张、节奏快,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的难度大。
案例:患者女性,49岁。因患子宫颈息肉入院治疗。医生因当时接诊患者多,没有仔细倾听其3天前曾输血并出现类输血反应的情况,收住入院后再次输血,结果引起急性溶血、肾衰竭。家属以患方病史采集不详细、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起诉医方。
5.产科高危因素多,如患有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糖尿病、产道异常、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妊娠期接受超量射线、服用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等,都增加了产妇与胎儿的危险。加上分娩过程中如出现产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对异常情况的发生处理不及时、告知不及时,均可造成患者的不满意而导致医疗损害纠纷的发生。
案例:某妊娠妇女,26岁。孕3个月。住院保胎期间,放射科医生误入病房对其进行了床前X线检查,家属认为X线对胎儿有影响,因而与医院产生纠纷。
6.产妇及妊娠妇女由于体内激素水平的变化,患者情绪、性格发生变化,增加了沟通难度。
7.宣传炒作及社会舆论导向夸大医疗效果,对妇产科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医疗期望值过高,导致妇产科领域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增多。
案例:某妊娠妇女,23岁。因看到某医院街头广告称快速刮宫,当天就可正常上班,遂到该医院行刮宫手术。术后发生阴道流血,经门诊留观才得以止血。患者以医院宣传与实际效果有差异,认为存在医疗损害。
8.患者及家属因医学知识匮乏、经济条件所限等原因不配合,如拒绝做相关辅助检查影响诊断和耽误治疗者;有明知自己是高危产妇却选择无手术、无输血条件的卫生院分娩者;有隐瞒性生活病史导致医师延误诊断及治疗者;还有整个孕期不做任何医学检查,未及时发现处理异常者等。
案例:某妊娠妇女,37岁。由于是高龄产妇,医院通知患者进行产前筛查,患者因经济原因部分项目未做,医生疏于发现,直至出生,发现婴儿有21三体综合征。家属以医方告知不全为由产生医患纠纷,要求医方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