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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损害的关系
正文

(一)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相关配套法律的不断完善,依法解决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是大势所趋。其中确定医疗过错责任又是解决纠纷的核心所在。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由医学会主导,很多情况下难以达到患者认为的客观、公正、公平的处理标准。而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处于第三方地位,能够符合患方的衡量标准,更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早在2007年6月,前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力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然而时至今日,国内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尚不完善。反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则通过建立综合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行之有效地避免了纠纷的发生。简单来说,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投保于保险公司,当发生医疗损害纠纷且需要进行经济赔偿或产生相关法律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够扩展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获得合法收益。同时,更重要的是,能够转移医师的执业风险、减少赔偿压力,可以有效减少甚至避免“防御型医疗”的发生,对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汪元河;顾珊智;陈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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