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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防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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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8.7万个,其中医院2.6万个。医院中三级医院2002个,二级医院6971个,一级医院7308个,未定级医院10 198个。我国县级医院服务覆盖人口9亿多,占全国居民总数70%以上,根据《2014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提要》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我国有县级医院1.16万个,占医院总数的47%;诊疗人次9.24亿人次,占医院总诊疗人次的34%;入院人数0.65亿人,占医院总入院人数的46%,县域患者外转率达20%以上。从上述统计数字不难看出,县级医院在我国医院中数量最多,覆盖的人群最广,因此,县级医院面临的诊疗任务也就最大,它承担了几乎70%的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等任务,尤其当2011年卫生部新医改下沉,并将新医改的目标定位为重点发展县级医院,并要求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在这种情况下,县级医院不仅在分级诊疗、转诊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新的更大、更高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医疗损害纠纷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医方因素,如诊疗不当、操作失误等;又有患方因素,如缺乏医疗常识、盲目追求权益等。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方的诊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诊疗规范,并给患方造成了躯体或(和)精神损害、一定的财产损失,甚至死亡。因而,预防医疗损害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责任。本章就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两个层面分别阐述医疗损害的防范措施,以期有效地减少纠纷的发生。

作者
汪元河;顾珊智;陈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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