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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计算方法
正文

(一)医疗费

包括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

1.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或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等途径获得报销的部分应予以剔除,不纳入赔偿范围。医疗费原则上自发生过错医疗行为时开始起算,主要包括因医疗损害而增加的医疗费用,但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费可全部纳入赔偿范围。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可委托进行相关司法鉴定。

2.后续治疗费

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对于医疗证明(双方认可)或者鉴定意见明确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无法达成共识或鉴定意见无法明确的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对于数额巨大、时间跨度长的可进行一次性赔偿,分期支付。

3.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相关费用

(二)误工费

指受害人遭受损害治疗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造成劳动损失的赔偿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即误工费计算期限,也称休息期)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

2.误工费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计算公式

受害人年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4.审核要点

受害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单位扣罚收入证明、购买社保凭证、工资发放记录,或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明其受伤前从事的职业、收入状况、减少收入情况等。

(三)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由于生活无法完全自理而需要他人辅助而产生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包括实际已发生护理费和后期护理费。

1.护理费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期限鉴定可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进行评定。

4.护理依赖程度与赔付比例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可依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进行评定。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将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三等: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5.计算公式

护理费=已实际发生护理费(护理人员年收入÷365天×护理天数×护理人数)+后期护理费(护理费年标准×后期护理年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6.审核要点

为受害人实际实施护理的人员及其收入证明或当地护工劳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护工标准证明证实护理人员的收入。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纠纷处理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据;有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处理纠纷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住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不补助陪护及其他人员。该费用不是受害人所有的伙食费,而是受害人因住院而支付的比正常伙食费多出来的部分。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3.审核要点

受害人需提供医学证明(病历、疾病证明、转诊证明等)证实住院的事实及时间,住宿费需提供发票,且不能超过住宿费报销标准。

(六)营养费

1.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身体遭受损害后,单靠日常饮食无法满足需要,必须从营养品中获取营养所支出的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住院治疗的营养费一般予以支持,未住院治疗的营养费基本不予支持。

2.营养期:是指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如加强营养、营养期限等)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限鉴定可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进行评定。

3.因治疗需要实施的医学营养性治疗属于医疗费的范畴,不属于营养费赔偿范围。

4.计算公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

(七)残疾赔偿金

是指受害人因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后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害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1.伤残等级: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目前人身损害评残全国尚无统一标准,在全国统一标准颁布实施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标准。

2.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同。但农村居民如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城市居住超过1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当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计算。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省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4.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赔偿系数(1级伤残赔100%,2级伤残赔90%,依此类推,共10级伤残)。

5.审核要点:受害人必须提供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凭证、暂住证、租房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能证明其已在城市生活,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的证据,农村人口方能比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不支持进口、智能型等器具价格标准。

2.配置的必要性、型号、价格标准、更换周期及维修费用根据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评定意见确定。

3.在有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明确评定意见的情况下,一般均进行一次性赔付。

4.赔偿年限: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实践中大多按我国人均寿命计算,70岁以后计算1次。

5.计算公式:辅助器具价格/具×赔偿年限[(70岁-现有年龄)÷更换周期年限/具]+维修费(辅助器具价格/具×赔偿年限×维修费比例)

6.审核要点: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装配的必要性及各种费用计算标准是否有合法价格依据。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患方实际支出的高于丧葬费标准的费用不再赔偿。

2.“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3.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6。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被扶养人

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婚姻法》等规定,被扶养人包括:①未成年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②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父母、兄、姐;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另外,农村有正常劳动能力人员一般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纳入被抚养人范围。

2.赔偿标准

被抚养人区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不同身份赔偿标准不同。但农村居民受害人如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城市居住1年以上,可以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3.扶养费的分摊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超额部分不赔偿。

4.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分摊人数(如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多人,则需分时段分别计算)×残疾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或一级伤残赔100%,2级伤残赔90%,依此类推,共10级伤残)。

5.审核要点

赔偿权利人必须提供被扶养人身份资料及与扶养人的关系证明、扶养人分摊人数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需扶养证明、农村人口居住在城市1年以上证明等方能确定扶养关系和农村人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十一)死亡赔偿金

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入损害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非被扶养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赔偿标准

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赔偿标准不同。如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已在城市居住1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2.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无统一标准,属自由裁量范畴。

1.受害人残疾的

目前司法实践基本按每个伤残等级赔偿一定金额的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造成伤残的,一般不予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

司法实践一般均有上限限制。

作者
徐晓明;常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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