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或称尸解、尸检)是查明死因的“金标准”,其对医学的发展和涉及患者死亡医疗纠纷的处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世界各国对尸体解剖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亟待加强尸体解剖的立法工作。目前涉及尸体解剖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下三个:
1.《解剖尸体规则》
我国目前仅有的一部与尸体解剖有关的法规是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1979年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这仅是部门行规,还不是国家法律;不仅内容不全,而且有关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该规则规定尸体解剖分为三种,即普通解剖、法医解剖和病理解剖。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实施;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但全文较短、共13条、仅两千余字,对何种尸体进行哪种类型的解剖没有详细规定,其程序性规定也很简单。
目前国际上一般分为司法解剖(judicial autopsy)和行政解剖(administrative autopsy)两种。前者是指与犯罪有关的死亡或与犯罪有关的尸体解剖;后者是指异常死亡虽被认为与犯罪无关,但须明确死因的尸体解剖,如猝死、死因不明、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或其他死因有争议的尸体解剖等。在我国,司法解剖主要由公安、检察系统的法医进行尸检,后者一般是由医学院校的法医学系(室)、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医院的病理科,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等部门进行。而依法强制性解剖的情况一般涉及或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急性传染病或疑似急性传染病,涉及重大生命安全事故或中毒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强制性解剖的情况。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并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h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例不进行尸体解剖,任何鉴定或处理只能是在现有病历等文字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猜测、推理,或是仅凭经验进行的分析、判断,无科学依据为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强调48h内实施尸体解剖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要求这样的案例应当尽早进行尸解,并非超过48h后就不能进行尸体解剖。其目的是要尽量避免尸体因死后变化严重对死因及相关问题的鉴定带来不利影响,这对没有冷藏条件的地方尤为重要。人死后尸体被及时冷藏或冷冻,则尸体的死后变化发生缓慢;如果尸体因未被冷藏或冷冻发生一定的死后变化甚至是较严重的死后变化,进行尸解仍有必要。从法医学实际检验工作来看,不少案例在死亡数月、数年后才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仍可发现或排除一些损伤或(和)病变,有的甚至可以鉴定死因及其他相关问题。因此,对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例,一方面要尽早进行尸解,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患者死亡超过48h或1周以上而拒绝尸解。
3.《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参与医疗纠纷案例的尸体解剖不多,但涉及非法行医或医疗犯罪致人死亡的,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尸体解剖,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尸体解剖。
由于我国还没有《尸体解剖法》,过去的相关规定不全和滞后,建议国家及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尸体解剖的立法工作。虽然开展尸体解剖的部门主要在卫生和公安系统,但它还与检察、法院、司法、教育、交通、铁路、民航、保险、民政、体育和外交等多个部门密切相关。因此,尸体解剖立法,既不单是卫生部门,也不仅是公安部门的事情,而涉及全国多部门系统。所以,应将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一个部门的行规《解剖尸体规则》变为全国性的法律《尸体解剖法》,使之做到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