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鉴定机构至少一名鉴定专家出庭接受当事人及法官质询,在法庭上就司法鉴定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主要的法律依据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鉴定人出庭接受诉讼双方对其所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是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准确的有效措施。而且,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询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鉴定实践中,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而且拒绝书面答复的,或者结合质询,答复仍不能排除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应当不予采信。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辅助人)进行辅助质证,包括对鉴定专家进行询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