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①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②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③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④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损坏,委托方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⑤委托方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⑥委托方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⑦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⑧委托方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⑨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⑩若鉴定资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的;⑪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方,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如需终止鉴定并已收取鉴定费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