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制作全面、详尽客观、实事求是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方约定的方式,向委托方发送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委托方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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