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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专家咨询意见的采集
正文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临床专家咨询会或收集资料向相关专家咨询意见或请会诊,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专门技术问题医疗过错进行技术专业判断,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会诊意见,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咨询意见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①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⑤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形的。

通常情况下,专家会诊意见将作为对司法鉴定人与复核人研究案情、讨论医疗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在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过错原因力等过程中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存档备查的专家咨询意见在鉴定意见书发出以后的后续工作(诸如鉴定人出庭质证、投诉信访处理等环节)都具有辅助参考价值。

然而,当出现如下情形时对于专家咨询意见,司法鉴定人应高度关注以下几种情形:①专家咨询意见中所涉及的医学知识完全超出司法鉴定人的认知范围与能力;②专家咨询意见中提出的医学诊断或者意见与案例中临床专家的意见截然相反,或者与公开出版的权威专著或公开刊出的学术论文观点不尽一致;③不同会鉴专家存在不同观点或意见且各自均有一定依据;④会鉴专家坚持强调以其个人或所在学术团体提出或支持的学术理论、学术观点与技术方法作为咨询意见的关键性支持依据,而其依据并不完全或有相当部分不符合当时主流的学术观点。解决以上几种情况的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①若司法鉴定人在短时期内通过自己的学习和各种努力确实难以克服上述问题,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在取得委托人谅解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程序规定的前提下,中止(或终止)鉴定;②可以扩大会鉴专家范围,进一步听取更多会鉴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召集专家研讨会或论证会,争取尽可能形成统一的或者占多数的专家意见;③对于多种专家意见难以取舍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可以向委托人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鉴定意见书中如实说明对本案争议事实在学术上或者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并阐述不同意见的各自理由,供委托人在裁判时参考,但不得向委托单位及医患双方透露咨询或会诊专家的任何身份信息。

作者
蔡继峰;陈新山;郭亚东;朱少华;常云峰;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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