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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意见陈述会
正文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需要听取患方的陈述意见和医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由鉴定机构组织召开意见陈述会,在现场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这是目前主要的形式,主要是由鉴定机构组织医患双方陈述会;二是通过网络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及答辩,目前应用较少,但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可以大大的节省医患双方的时间和费用;三是函件形式获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材料,主要见于医患双方中的一方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现场陈述者,向鉴定机构邮寄书面形式的陈述及答辩材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意见医患双方陈述会,医患双方陈述会由负责该案件的两位鉴定人主持,原则上应要求医患双方均到会。委托方的相关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席参加鉴定机构举行的陈述会,委托方的人员在列席陈述参会时,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但不得就有关鉴定具体问题发表意见,更不能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在医患双方意见陈述会上,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①医疗损害的鉴定程序;②本次鉴定的委托项目;③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④核实用于此次鉴定的病历资料;⑤其他相关事宜,如鉴定期限和鉴定费用以及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上述告知事项应以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

医患双方陈述会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有利于鉴定人员了解双方矛盾争议点。

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共同参会,会上鉴定人可向医患双方询问相关问题。涉及活体的鉴定,应在医患双方陈述答辩会结束后(或前)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对于被鉴定人死亡的鉴定,需在会中询问医患双方对被鉴定人死亡原因是否认可,如存在争议,鉴定人应建议对死因进行重新鉴定尸体解剖或复检以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

司法鉴定陈述会一般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意见,如遇有经济因素、交通不便、身体健康因素或者其他导致当事人不能按时到场参会的合理原因,经司法鉴定人与委托人协商,也可采用远程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由于举行司法鉴定陈述会的目的主要在于了解医疗事件发生当时、当地的医疗技术和认识水平,集中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医、患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减少或避免鉴定结束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不理解甚或抱怨,因此作者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要认真准备、组织并召开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陈述会,其程序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鉴定资料的确认

由于司法鉴定人是根据送检的鉴定资料完成鉴定工作,因此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认可,尤其认可病历资料可以作为鉴定依据,是完成司法鉴定的重要前提。鉴定材料存在争议的(通常是患方认为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篡改、虚构、隐匿、或编造等情形),司法鉴定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①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明确指出鉴定材料的可疑之处并说明理由,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剔除可疑材料,或者认同其他可以替代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②由司法鉴定人协同委托人共同分析、判断该可疑之处是否对鉴定意见存有影响,若无影响的,可向双方当事人说明;③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出的可疑鉴定材料可能影响鉴定意见且难以替代的,司法鉴定人应要求委托人依职权补充调查核实乃至最终确定鉴定材料。有必要提醒值得注意的是,鉴定材料争议的问题一般应在接收委托前解决,例如法院在委托时已经过质证;对于没有通过质证、医患双方通过上述方式仍存在较大争议的应终止鉴定,须始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司法鉴定人还应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鉴定材料的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的,应由委托人当场质证、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需要还需补充病历资料,或者尚有必要对作为被鉴定人的患者补充医学检查的,均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补充材料均应提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审核并完成相应的质证程序后再转交司法鉴定人。

所有鉴定材料经医患双方共同确认或者经委托人调查确认后,将作为鉴定的依据,司法鉴定人将据此完成鉴定工作。

2.委托事项的确认

委托人列举的鉴定委托事项多系由鉴定申请方提出,在正式受理鉴定前应告知医患双方,以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开。如有当事人提出变更或增加委托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如涉及需对作为被鉴定人的患者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时,司法鉴定人应与委托人协商选择伤残评定标准。

3.医、患各方的陈述

可遵循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进行陈述,建议每方限时20分钟左右。医、患双方的陈述应围绕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有无造成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事项等展开。陈述完毕后,司法鉴定人根据情况询问医、患各方有无补充陈述意见。一般仅需一至两轮陈述,应避免形成辩论甚至争吵。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以后,司法鉴定人可根据需要向医、患各方提问。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或者进行适当沟通的,司法鉴定人在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还可以单独与医方或患方进行沟通。单独沟通的另一重要目的在于向当事人说明鉴定存有风险,有时候可能起到促进案件调解的作用。

4.总结发言

在对送鉴资料和委托事项进行确认并耐心听取了医、患各方的意见陈述后,司法鉴定人应当简明扼要地总结、归纳医、患各方的陈述内容,明确医、患各方的争议焦点,并与当事人核实、确认。

司法鉴定陈述会举行过程中,司法鉴定人或专职的记录人应摘要记录医、患各方的陈述意见,现场陈述的应请医、患各方到场人员签字确认。通过远程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形式的,可采用录音、录像形式保存记录。

当然,司法鉴定陈述会并非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必经程序,有的鉴定也可以不必召开意见陈述会。也没有必要过于看重鉴定陈述会中司法鉴定人的作用。

作者
蔡继峰;陈新山;郭亚东;朱少华;常云峰;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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