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等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②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③委托鉴定的要求;④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⑤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⑥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⑦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⑧鉴定存在的风险;⑨鉴定时限;⑩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①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②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的方式不合法的;③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④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⑤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⑥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⑦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予受理的,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在委托方的要求下,可出具退案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