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防范详情-医疗损害防范-人文与法律-人卫临床助手-人民卫生出版社 Insert title here Insert title here
  |  医疗损害防范
Insert title here
首页 >  人文与法律 >  医疗损害防范 >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材料的审查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材料的审查
正文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本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解决该方面技术问题的能力,审查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的合法性。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向委托方出具相应的是否受理决定书,具体内容包括:

1.确认材料: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①鉴定委托书;②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③由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2.确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案件,告知下一步鉴定程序;对于不受理案件,阐明不受理的原因;对于条件性受理的,应说明受理的补充条件。

3.对于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4.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充。

作者
蔡继峰;陈新山;郭亚东;朱少华;常云峰;高东
上一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 下一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受理
相关医疗损害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