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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
正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方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实行受理与鉴定分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由司法机关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情形,若其目的或者最终实际用途系作为诉讼证据之用,亦可属于广义的司法鉴定范畴。考虑到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送检的鉴定资料,特别是病历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性对鉴定意见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原则上不受理医患当事人或(和)律师事务所单方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方送检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方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方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人民法院、卫生行政机关、医疗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前,应当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作为鉴定材料的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确认,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未经质证或确认的材料。当事人一方对送检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鉴定人难以做出判断的,可以通过委托方告知当事人,必要时可先行申请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前双方应当共同完成对所送鉴定材料的确认,或在陈述会上由鉴定机构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完成对所送鉴定材料的确认,所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则由医患双方共同负责。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须先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是否认同,是否需对死亡原因进行复核也必须确认。如果需要复核,委托方需提供相应的尸体解剖报告、解剖现场照片、病理标本、组织蜡块或切片及其他生物检材(如血液、尿液等),必要时进行二次尸体解剖。

作者
蔡继峰;陈新山;郭亚东;朱少华;常云峰;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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