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责。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并不相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对医疗损害的免责情况做出了简明性规定,换句话说,医疗损害的免责具有法律依据,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也可以看作是医疗损害的免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