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防范详情-医疗损害防范-人文与法律-人卫临床助手-人民卫生出版社 Insert title here Insert title here
  |  医疗损害防范
Insert title here
首页 >  人文与法律 >  医疗损害防范 >  医疗损害的参与度判定
医疗损害的参与度判定
正文

所谓“参与度”是指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特定的后果时,被诉对象(原因)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者原因力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起来并日趋成熟的新概念。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是指当医疗损害后果是由于医疗过错行为和患者自身因素(如就诊时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当前医学科学对该疾病的认知和治疗水平、患者的依从性、医疗本身的高风险性、局限性和不可完全预知性、患者机体对药物的特殊异常反应等)、医疗操作本身固有的风险等共同作用引起,通常需对医疗过错在患者的医疗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和评定。参与度是法庭裁判医疗过错行为责任法律程度的重要依据,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当特别指出,切忌将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与责任程度相混淆,医疗行为在医疗损伤后果中的参与度和责任程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事实因果关系范畴,表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所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于司法鉴定人应予以分析和判定的内容;而后者属于法律因果关系范畴,表示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属于法官应予以判定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意见中应避免使用“责任”或“责任程度”等法律用语。

原因力是指在造成特定损害后果的共同原因中,医疗过错行为和其他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实质上,原因力的区分也就是因果关系程度的区分。

(一)意义

一方面依法保证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防止了赔偿的无限扩大化,有利于医学科学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探索,最终使全社会受益。但是必须承认原因力大小或参与度多少的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是司法鉴定中的难点问题。本文试阐述下列判定原则,以利于对参与度的判定达成共识。

1.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参与度判定,属于专业技术范畴,鉴定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储备,无医学相关专业知识背景者,不宜对参与度进行判定。

2.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是进行参与度分析的前提,如无医疗过错行为或损伤后果存在,可直接判定参与度为0。

3.对参与度的表述,可以是一个范围,例如10%~20%,但范围不宜过于宽泛,过于宽泛则可能引起歧义,甚或使法庭难以把握,建议以上文所述分级为参考。也可以是一个数字,例如25%左右,但必须向法庭说明,该数字类似于中位数概念,法庭可上下浮动,不能干扰法庭的自由裁量权。

4.对医疗过错行为、疾病的性质、就诊时病情的严重程度、当前医学科学对该疾病的认知和治疗水平、患者的从医性、医疗本身的高风险性、局限性和不可完全预知性等因素,综合周密考虑,不应有所偏废、遗漏。

5.对于参与度的判定,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目前尚未出现,估计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也不会出现一个得到行业公认的参与度计算公式,所以鉴定人在参与度的判定过程中很难避免会出现主观因素的干扰,为避免或减少上述情况,建议以各类疾病(病情发展各阶段)的致残率、死亡率、5年生存率、治愈率,各种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等流行病学数据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6.评估参与度的多少,要参考各医学专业的发病率、并发症发生率、死亡率等流行病学数据资料,结合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及高风险性综合考虑。

7.医疗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需过于注重区分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8.参与度的判定是可能性的判定,而非必然性的判定。目前无论从医学科学、临床医疗的发展实际,还是从鉴定科学的进步程度,一般都难以做出绝对的、必然性的判定。

9.大部分情况下,相似案件之间参与度的判定,存在参考价值,而无完全比照的价值。

(二)基本规则

在多个原因引起一个损害结果时,各个原因构成共同原因,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具有不同的作用力;医疗机构只承担与其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份额。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的原因力程度,其实质就是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大小问题。医疗损害参与度的认定所要解决的是医疗损害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的比例和概率大小问题,并进而确定医疗主体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比例。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在原因力大小和参与度多少的表述和程度划分上,尚未取得一致,司法鉴定意见书如何表述,取决于委托机关的要求与鉴定机构的习惯。例如有鉴定机构的表述为:A级:医疗损害结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为100%;B级:医疗损害结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轻微作用(如间接原因等)的,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为70%以上;C级:医疗损害结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但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如次要原因、弱势原因等)的,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为51%以上,70%以下;D级:医疗损害结果由医疗过错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各自所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有两个以上原因应当相加)的,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为50%;E级:医疗损害结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如次要原因、弱势原因等)的,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为49%以下;F级:医疗损害结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如间接原因等)的,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为20%以下;G级:医疗损害结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即使存在,其原因力也为0。亦有机构表述为:①全部因素: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参与度为100%;②主要因素: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60%~90%;③同等因素:指损害后果由医疗过错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参与度为50%;④次要因素: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30%~40%;⑤轻微因素: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参与度为10%~20%;⑥无因果关系:指损害后果全部由其他因素造成,参与度为0。

作者
夏文涛;成建定;唐任宽;李冬日
上一篇: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判断 下一篇:医疗损害的免责依据
相关医疗损害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