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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刑事责任
正文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可能触及的医疗犯罪主要包括: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一)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该条之规定,医疗损害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根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五十四条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要表现为:①擅离职守的;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④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⑦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二)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医疗活动实践中,非法行医的类型包括: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者;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者;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者;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者;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者。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医务人员与医疗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

1.故意杀人

与医疗事故犯罪本质差别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生命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即其危害他人生命的“医疗”行为是故意的,而不论其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2.故意伤害

其本质与故意杀人相同,只是其故意行为的目的不是致人死亡而是故意造成患者的伤害。如手术中故意造成患者某个脏器的伤害,使其功能丧失或严重损伤。有时即使客观后果超过了他本来只是伤害的目的,如导致失血性休克,造成患者死亡。但从法学观点上看,仍然是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与通常的强奸罪不同的是,医务人员利用自身职业特点,一般采用药物使被害人失去反抗或理智,或者对缺乏理智(如智能严重降低或者精神障碍患者)的被害人施行非法性行为。

4.非法提供毒品罪

许多毒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医疗作用,可以按规定在医疗机构控制使用。但如果违反国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故意将受管制的药品(毒品)提供给他人贩卖或吸食的,就构成了此项犯罪。

5.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

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指:①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地方药品标准的规定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它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此外,下列情形也按假药处理: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②未取得批准号生产的药品;③变质不能药用的以及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劣药指:①药品成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药品标准的;②药品超过有效期的;③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6.出具伪证

有的医务人员为了私利或人情,不顾原则滥开医学证明,或提供假的病历材料,妨碍司法公正,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医务人员上述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是,不以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构成条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以危害人体健康为目的,而不论这种危害是否已经发生,都构成犯罪。当然,实际危害的后果有无与轻重不同,其所受的处罚当然是不同的。

作者
邓建强;樊爱英;孟兴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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