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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行政责任
正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这就是医疗损害纠纷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一般存在于医疗事故鉴定与处理的范围。该条例中所述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依据行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二)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四个方面,即诊疗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以及诊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行政责任关注的重点是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而不特别强调损害后果。有时只要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医疗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且情节恶劣,即使没有实际造成损害后果,可能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此外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是他们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登记、聘用的医务人员或管理人员;二是其过错行为必须是在行政部门授权下依法执行职务,在诊疗护理工作的具体环节中发生的。

(三)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及其具体责任

1.行政处分

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方的责任程度等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分的决定。

2.行政处罚

是由国家授权的特定行政机构做出的强制性措施,较之行政处分要严厉。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一般只适用于个体开业医生,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适用前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使医务人员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如影响当事执业医师的声誉等;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到医疗事故中,处罚主体即为卫生行政部门;③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规范行为的相对人,包括所有的公民和组织。具体到医疗事故中,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虽然通常仅限于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医务人员,但如果患者或患者家属在纠纷中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严重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侵犯医疗机构财产或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时,情节严重的也可能受到各种处罚,情节较重的甚至可能被处以拘留。

(四)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

1.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

(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相应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疾、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作者
邓建强;樊爱英;孟兴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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