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现有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面临着诸多困境。第一,救济程序复杂、及时性较差。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是以司法裁判为主要途径的延迟性救济,诉讼程序漫长而复杂,判决的执行也需要时间,医疗损害受害患者难以得到及时的赔偿。第二,救济不确定、不充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由侵权医疗机构或个体承担责任,赔偿能力依赖于责任主体的经济状况。医疗损害受害患者往往因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有限,得不到充分的救济。第三,救济覆盖面有限。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主的选择性救济,将并发症、医疗意外等医疗风险所致损害完全排除在救济体系之外。因此,有必要构建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机制,保障患者在遭受医疗损害时得到及时、充分、全面的救济,从而有效化解医疗纠纷。该制度应由侵权赔偿、保险理赔、基金救济、社会保障等多种制度有机构成。其中,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基础性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意外损害社会救济基金应逐渐成为多元化医疗损害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兜底性制度,这种多元化的医疗救济机制能够保障医疗损害受害患者得到比较及时、充分、全面的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