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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定义
正文

适应于侵权责任矛盾缓和防范与处理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医疗损害正式被准确界定并接受为统一概念,且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单列为第七章。这种法律制度上的设计,表明医疗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存在显著的区别。基于《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阐述,医疗损害也就以正式的法律规定术语作为人们处理纠纷的基本概念。剖析医疗损害的基本定义,均不可避免地强调“损害”的含义,毕竟“损害”在当前任何国家的侵权责任法中都作为最基本的概念和侵权行为的主要构成要件,甚至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通常,损害是指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因素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更多时候学者们将损害称为损害后果,尽管对其本质的探讨尚存在差额说、个别损害论和损害事实说等不同学术理论,但损害作为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前提则一直是法律界的共识。

医疗损害除了具备前述损害的基本特征之外,也存在显著的特殊性。从一般意义上说,构成医疗损害的医疗行为系指因诊断、治疗而对患者已经造成损害或者无法排除的损害风险,即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医疗损害可以发生于整个医疗过程当中,例如诊断错误、医嘱执行错误、用药失误、手术不当等引起的各种损害,其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侵害健康权、生命权和身体权的情形;还可以表现为对患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知情同意权的损害,以及给患者及其近亲属带来的财产、精神方面的损害。

作者
蔡继峰;常林;云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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