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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儿科案例:先天性心脏病并肺部感染死亡
正文

医疗损害的儿科案例:先天性心脏病并肺部感染死亡

【案情摘要】

患儿男性,2个月。因咳喘3天于某年11月18日上午11时许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诊断支气管炎,先天性心脏病可能。给予抗感染、支持对症治疗。于某年11月19日上午9时50分患儿因病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病情摘要】

某年11月18日11时某县人民医院首次病程记录:某患儿因咳喘3天入院。3天前患儿无明显诱因出现咳嗽,阵发性,呛咳,无明显发热,无呕吐,院外治疗1日 (具体不详)无好转,今来院以肺炎收入院。病后患儿精神、饮食、睡眠不佳,大、小便正常。查体:HR130次/分,R40次/分,T36.8℃。神清,轻度贫血貌,前囟平软,口唇无明显发绀,未见皮疹及出血,双肺呼吸音粗,少许干湿啰音,心音尚有力,节律整齐,胸骨左缘2~4肋间可闻及3级收缩期杂音,未扪及震颤,腹软,肝右肋下约2.5cm,质软,脾未及。既往曾诊断有复杂性心脏病病史。诊断:婴儿肺炎,先天性心脏病。X线检查示两肺纹理增多增粗,模糊,沿增粗肺纹理可见小点状渗出阴影,心界向两侧扩大。

某年11月19日8时查房记录:今晨患儿无发热,精神、反应差。查房后诊断考虑为: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并心力衰竭;支气管肺炎。诊疗计划:完善相关检查 (三大常规、复查心脏彩超),抗炎 (阿莫西林),对症处理 (毛花苷C强心,呋塞米利尿,给氧等)。预后:患儿病情危重,可因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随时心跳、呼吸停止未及生命,建议患儿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某年11月19日9时50分某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患儿于上午9时许突然面唇明显发绀。查体:面唇发绀,呼吸、心跳未闻及,即予通畅气道,给氧,行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术,并肌注0.1%肾上腺素0.05mg,并积极建立静脉通道。行心肺复苏术后约5分钟,听诊患儿心率约10~20次/分,叹气样呼吸1分钟数次,并再次肌注0.1%肾上腺素0.05mg,并持续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约5分钟再次听诊,心率微弱,1分钟数次,叹气样呼吸1分钟4~5次,遂予0.1%肾上腺素1mg加入10%葡萄糖溶液100ml静滴,并10%葡萄糖溶液1支+5%碳酸氢钠1支纠正酸中毒,并继续行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心肺复苏术。此后每隔数分钟听诊,但未再闻及心跳,偶有叹气样出气,1分钟2~3次,坚持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术抢救处理至9时50分,但患儿心跳、呼吸终末恢复,且全身发绀,双瞳孔散大,角膜对光反射等消失,于某年11月19日9时50分宣告死亡。

【死因鉴定】

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某患儿死亡原因符合因在患复杂先天性心脏病基础上并发肺部感染,因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鉴定情况】

1.分析讨论

根据患儿某患儿的入院时症状、体征及影像学检查结果,认为某县人民医院诊断肺炎,先天性心脏病正确,入院后该院采用了抗炎、强心、对症、吸氧等治疗方法,符合医疗原则。患儿死亡的发生主要系其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的转归所致。

某县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在于,某患儿患有复杂性心脏病并肺部感染,属高死亡风险患者,入院后即应与患儿家长充分沟通,告知其病情严重性并对预后进行充分评估,在积极抗感染治疗同时应及时请心内科专科会诊,以改善患儿的心功能;该院由于对患儿病情的发展缺乏预见性,在治疗方法上存在不完善的过错,与某患儿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鉴定意见

某县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在于未与患儿家长充分沟通,告知其病情严重性并对预后进行充分评估,且在治疗方法上存在不完善,与某患儿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轻微责任程度。

评析

本案中医方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县级医院,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水平均有限,而患儿病情复杂、严重,属于高危病患,对于这种类型的危重患者医方应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告知病情危重死亡率高,治疗难度大。同时,医方还应告知及时转医的必要性。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员对于医疗行为的审查应考虑到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这也是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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