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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审核
正文

医疗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审核

(一)医疗费

1.医疗费范围

包括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 (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2.审核规则

(1)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A.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或庭外终局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B.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等途径获得报销的部分应予以剔除,不纳入赔偿范围,但获得商业保险理赔部分是否剔除暂无明确法律依据。

C.医疗费原则上自发生过错医疗行为时开始起算,主要包括增加部分的费用,但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因患方以丧失前期支付医疗费的实际价值,故对于当次医疗费可全部纳入赔偿范围。

D.真实性、必要性、关联性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后续治疗费:

A.对于医疗证明 (双方认可)或者鉴定结论明确认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但对于数额巨大、时间跨度长的可进行一次性赔偿,分期支付。

B.对无法达成共识或鉴定结论无法明确的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指伤者本人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 (即误工费计算期限)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需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费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审核规则

受害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单位扣罚收入证明、购买社保凭证、工资发放记录,或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明其受伤前从事的职业、收入状况、减少收入情况等。

4.计算公式

受害人年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费范围

包括已发生的护理费和后期护理费。

(1)已发生的护理费:

A.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根据医学证明 (病历、疾病证明书等)或鉴定结论确定。

B.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C.计算公式:护理人员年收入÷365天×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2)后期护理费:

A.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可一次性赔偿,也可分期赔偿和支付。

B.后期护理时间、人数、护理依赖程度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C.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 T31147-2014)(2015年1月1日实施)国家标准进行评定,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等级将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三等: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D.护理费标准:按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护理费标准计算,如为一次性判赔,则一般不考虑物价上涨和疾病变化动态因素。

E.计算公式:护理费年标准×后期护理年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2.审核规则

(1)为受害人实际实施护理的人员及其收入证明、或当地护工劳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护工标准证明证实护理人员的收入。

(2)后期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纠纷处理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据;有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处理纠纷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住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计算患者本人,不补助陪护及其他人员。

3.原则上只计算住院期间,其他时间不计算。

4.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5.审核规则 受害人需提供医学证明 (病历、疾病证明、转诊证明等)证实住院的事实及时间,住宿费需提供发票,且不能超过住宿费报销标准。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补偿标准目前无立法依据和统一标准,一般根据受伤及伤残情况酌情认定。

2.因治疗需要实施的医学营养性治疗属于医疗费的范畴,不属于营养费赔偿范围。

3.审核规则 营养费的确定必须有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医嘱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否则不予认定。

(七)残疾赔偿金

1.伤残等级

(1)伤残等级:

根据鉴定意见确定。

(2)定残标准:

目前鉴定伤残等级标准全国并未完全统一,如湖南省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医学会鉴定则采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其中,《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患方相对有利。

2.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同。

(1)城镇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农村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如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城市居住超过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公共医疗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实行就高不就低的统一赔偿标准。

(3)当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计算。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省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3.赔偿年限

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赔偿年限×残疾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赔100%,二级伤残赔90%,依此类推,共10级伤残)。

5.审核规则

受害人必须提供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凭证、暂住证、租房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能证明其已在城市生活,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的证据,农村人口方能比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不支持进口、智能型等器具价格标准。

2.配置的必要性、型号、价格标准、更换周期及维修费用根据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评定意见确定。

3.在有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明确评定意见的情况下,一般均进行一次性赔付。

4.赔偿年限 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实践中大多按我国人均寿命计算,70岁以后计算一次。

5.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价格/具×赔偿年限 [(70-现有年龄) ÷更换周期年限/具] +维修费 (辅助器具价格/具×赔偿年限×维修费比例)。

6.审核规则 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装配的必要性及各种费用计算标准是否有合法价格依据。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患方实际支出的高于丧葬费标准的费用不另行赔偿。

2.“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3.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6。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1.赔偿标准 被抚养人区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不同身份赔偿标准不同。

(1)城镇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2)农村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但如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可以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2.赔偿年限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被扶养人条件 必须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农村有正常劳动能力人员一般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纳入被扶养人范围。

4.扶养费的分摊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5.扶养费总额控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如被扶养人有多人,年扶养费总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则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限,超额部分不赔偿。

6.扶养人伤残的,需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即残疾等级)计算扶养费。

7.计算公式

(1)受害人残疾的: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 (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扶养年限÷扶养人分摊人数 (如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多人,则需分时段分别计算) ×残疾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赔100%,二级伤残赔90%,依此类推,共10级伤残)。

(2)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 (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扶养年限÷扶养人分摊人数。

8.审核规则 赔偿权利人必须提供被扶养人身份资料及与扶养人的关系证明、扶养人分摊人数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需扶养证明、农村人口居住在城市一年以上证明等方能确定扶养关系和农村人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十一)死亡赔偿金

1.赔偿标准

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赔偿标准不同。

2.城镇居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3.农村居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如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已在城市居住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公共医疗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实行就高不就低的统一赔偿标准。

4.赔偿年限

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5.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赔偿年限。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无统一标准,属自由裁量范畴。

1.受害人残疾的 目前司法实践基本按每个伤残等级赔偿一定金额的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造成伤残的,一般不予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均有上限限制。

3.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摊无统一标准,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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