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定罪及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的规定。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五十八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