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定罪及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非法行医罪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的规定。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9日)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认定。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