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故犯罪的罪名、罪状、量刑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则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由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明确的范围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文进行了具体阐述。主要包含下列情形: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三、性质
医疗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为过失犯罪,通常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过于相信自己掌控病情的能力,或明知自己的诊疗行为会对患者造成损害,却轻信能够避免,而后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极有可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自己的诊疗行为会对患者造成损害结果,造成患者的死亡或者残疾的危害后果;②根据当事医务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业要求,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诊疗行为会对患者造成损害;③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①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诊疗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这是过于自信过失的前提;②医务人员轻信对所遇到的损害后果可以避免。医务人员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后果的发生,只是对后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
四、鉴别
(一)罪与非罪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则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此罪与彼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和本罪的相似之处在于:①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②两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之处在于:①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②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③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2.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两罪的区别在于:①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②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③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④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⑤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3.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者与医疗事故罪在损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①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两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②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两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③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两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④客体不同:后两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