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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的告知
关键词
尸体解剖的(1.00);死因(0.10);死亡(0.07);解剖(0.05);患者(0.04);疾病或损伤(0.03);死因分析(0.03);可以(0.03);进行性骨化性纤维发育不良(0.03);发生(0.02)
正文

尸体解剖的告知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医方即有义务向患方告知尸体解剖的相关情况以便家属做出是否尸体解剖的决定。鉴于告知事项的重大,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患方告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尸体解剖的意义

尸检对于明确死因,公正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医疗纠纷与法律赔偿直接接轨,医学司法鉴定是确定死者死因的重要手段,这是还公正于死者的有力支撑。尸体解剖不仅对提高医疗质量有很大的帮助,而且在解决医疗纠纷时,首先明确诊断,为正确解决医疗纠纷打下基础。疾病或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到底起着怎样的作用,这就需要进行死因分析。按照在死亡发生中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和死亡的诱因。按照在联合死因中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要死因和次要死因;按照疾病或损伤后发生机会的不同可以分为绝对死因和相对死因。对发生医疗纠纷的死亡患者,只有通过系统、全面的尸体解剖,并紧密结合临床症状、体征进行客观、科学的死因分析,才能发现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的机制,探明疾病的本质,查清死亡的真正原因,为公正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有力证据。但是,在强调尸检重要性的同时,还应明确尸检的局限性。不能指望尸检能解决所有死亡的死因问题,更不能期待它解决医疗纠纷中所有的问题。

2.尸体解剖的权利与义务

尸体解剖进行的越早越好,患者死亡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进行尸体解剖的,如果仍然存在尸体解剖的条件,仍应该告知其进行尸体解剖。因患方原因不能尸检,无法确定死亡原因进而导致无从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那么患方就要对最终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反之,由于医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尸检的,医方要对最终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均可以委托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医患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尸体解剖的机构,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技术人员标准》中,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患方大多倾向于选择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目前的部分尸解结果质量不高,其中一些尸解不仅没有解决死因及相关问题,甚至连基本的病变都没有查清或描述清楚,难以从中获取必要的信息和科学的证据。这种质量不高的尸解鉴定报告对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不但没有多大的帮助,反而丧失了再次获取重要事实证据的条件和机会,因此双方在选择尸体解剖机构时应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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