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及法律依据
从本质上说,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种权利,与之对应的便是医生的义务,它源于尊重患者对其身体自主的权利。医疗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具有高风险性,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等诊疗活动中,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身体具有不同程度的侵袭性。因此,医疗行为要获得正当性,就必须取得患者和 (或)家属的同意。对患方而言,知情、同意是其实施选择权的前提和基础。对医疗机构而言,履行告知义务是因为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必须获得正当性的基础。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对知情同意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如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199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进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有关医疗告知、患者知情同意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依法行医的核心内容之一。
1.知情同意权是现代医疗模式的要求
知情同意权是随着医患关系模式的改变而改变的,在旧的医患关系模式下医患之间以“主动-被动模式”、“指导-合作模式”为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医生往往居于主导地位,患者无权参与诊疗方案的制订。而在现代社会-心理-生物医学模式下,医患关系变为“参与-协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基本是平等关系,医生提出诊疗方案,患者知情,参与讨论并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这种诊疗方案。因此,知情同意权便由此而产生。
2.知情同意权是新的社会伦理学及基本人权的要求
医疗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家长式保护性医疗制度,医生没有告知诊疗方案等的义务,也不需要取得患者的同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的权利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自主性更为重视,认为自身价值与生命是不可侵犯的,知情权便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形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