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防范中病历书写注意事项
1.病历书写必须客观和真实
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病历的书写和修改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入院记录中一般情况填写要完整;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过敏史等情况让患者或其家属知晓,并签字;手术记录一般情况下,必须由手术者本人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但最后由术者签字;医嘱的改动,用药情况,体温单上体温的变化,化验检查结果的变化,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出院的,一定要随时写在病程上,必要时要有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若病历记录中出现错误,需要修改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来记录清楚可辨。值得注意的是,在出现医疗损害,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不应当再对病历内容进行修改。
2.病历记录必须准确
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表述准确,标点准确,计量单位符合规范。切忌使用口水话、白话。个别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在出现医疗损害时,往往会因字迹难以辨认影响鉴定人员对其整个诊疗过程的判断,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3.病历书写必须及时
医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内容的书写。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必须完成入院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时,应在抢救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住院患者,病情危重的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1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1次病程,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1次病程。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因病历书写不及时,可能被视为相应诊疗行为未发生而被判定存在过错。
4.病历记录必须完整
病历的完整性往往为医务人员所忽略,例如病历中缺少关键性的检查报告,输血后病历中无输血单等,使得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例如,一外伤患者,腹腔多发脏器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医嘱中记录输血8单位,但未见相应输血单,导致对医方的抢救措施认定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