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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防范中医务人员应具备的防范意识
关键词
损害(1.00);意识(0.68);服务(0.17);患者(0.12);医患关系(0.12);操作规程(0.10);体格检查(0.09);诊疗行为(0.08);疾病(0.07);发生(0.07)
正文

医疗损害防范中医务人员应具备的防范意识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是医疗活动的主体,大部分医疗损害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关,因此,医务人员应具备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掌握风险防范措施,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1.医务人员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医院业务发展的要求。医疗行业是一类特殊的行业,医生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其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的束缚,客观上要求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据统计,因服务态度不良引发的医疗纠纷占有相当比例。恶劣的服务态度往往是医患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往往导致患者或家属的不满,还会对医务人员产生怀疑和偏见,将服务态度和责任心画上等号,认为患者的病情变化或不良后果是医务人员的态度不好、缺乏责任心所致。因此,医务人员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仅有助于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更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务人员应适应医患关系和医患模式的转变

医患关系是一个以医疗机构为一方,以患者为另一方,以增进健康、消除疾病为目的的基本社会关系。医患关系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医疗关系,还具有经济、伦理、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因素。在诊疗行为中,医务人员的职责不仅仅为患者治疗疾病、减轻痛苦、促进康复,更应重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同情,鼓励和增强他们战胜疾病的信心与勇气。

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有专业结构特殊、技术含量高以及普通人群普遍性缺乏医学知识等特点,在传统医学模式下,医院和医生都处于一种主导地位,而患者往往处于一种被动消费的被支配地位,形成一种主动-被动式医患模式,导致医患之间关系生硬,缺乏彼此的尊重及沟通。在现代医学模式下,更加注重患者的自主权和知情权,有助于医生与患者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平等融洽的医患关系,做到医生与患者之间有大致平等的主动性和权利。

3.医务人员要学法、懂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长期以来,医务人员更加注重自己的业务学习,忽略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学习和培训。由于法制观念淡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重“做”轻“写”。当出现医疗纠纷时,不知道合理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诉讼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医务人员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重点学习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诊疗规范、行政、民事诉讼等知识,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它们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4.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准确记录各种医护文件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个体差异性、医务人员的广泛合作性、经验性及一定的侵害性和未知性等特点,在诊疗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医疗损害的发生,客观上要求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准确记录各种医护文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5.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由于医学本身的复杂性和高度专业性,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一些疑难病症不断被明确,新的疾病也相继发生,如非典型性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等,要求医务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在实践工作中,部分医疗损害是由于医务人员理论基础薄弱,专业知识不扎实,经验不足,缺乏对疾病的感性认识,独立思考能力不够所致。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医疗仪器的发展和更新,导致部分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断过分依赖器械检查,而忽略了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常常出现漏诊、误诊,进而影响治疗效果。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医务人员随意捏造既往病史及体格检查内容,完全依赖辅助检查进行诊断。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员根据送检材料,若存在病史询问不仔细、不全面,体格检查不详细,导致医疗损害的,均有可能认定医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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