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残疾或者功能障碍与丧失康复机会
残疾或者功能障碍作为损害后果同样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残疾或功能障碍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需切除肾脏、卵巢等患侧器官,而错误切掉健侧器官,造成功能障碍的(如肾功能不全、生育能力丧失)。
2.残疾或功能障碍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没有医疗过错行为的发生,残疾或功能障碍是可以避免的。如骨折患者因为复位或固定不当造成骨折畸形愈合、影响骨关节功能的。
3.残疾或功能障碍的原因主要是患者本身病情所决定,而医疗过错行为只是加重了残疾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如椎间盘突出行椎间盘切除术后,患者的症状并未得到改善甚至有所加重,即使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造成患者残疾或肢体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医疗过错行为,而主要是病情难以恢复或继续发展所致。再如严重颅脑损伤的患者,虽经抢救可以挽救生命,但疾病本身预后差、致残率高。因此,不能把致残或功能障碍归咎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
对于第一、二种情形,可以认为患者的残疾或功能障碍是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而对于第三种情形则只能认为医疗过错使患者丧失了康复机会或原来的病情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