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死亡与丧失生存机会
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纠纷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患者死亡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进行药物过敏试验致使患者用药后因药物过敏而死亡的。
2.患者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没有医疗过错行为的发生,患者是不会死亡的。如失血性休克的患者由于医务人员检查不仔细 (漏诊、误诊)以致延误抢救造成患者死亡的。
3.患者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疾病本身危重,医务人员虽然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这种医疗过错行为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如对于那些涉及恶性肿瘤、严重颅脑外伤的患者、大面积心肌梗死的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病情危重,而非医疗过错行为。
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言只有1和2可以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3可以认为医疗过错造成患者的生存机会丧失。死亡和生存机会丧失作为两种不同的损害后果其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就生存机会丧失的案件而言,应该在鉴定意见中明确说明患者因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丧失了一定的生存机会或生存期。如果某种疾病的生存期有统计学调查结果的,可具体说明生存期的长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