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后果:错误出生
错误出生是指由缺陷小孩本人或其代理人提起的诉讼,主张医方的过错是未告知其父母其母亲在妊娠时胎儿存在缺陷的可能性,以致父母没有机会选择是否生下该婴儿,终至产下该有缺陷婴儿。错误出生侵犯了患方的优生选择权和知情权。优生选择权即对于胎儿进行选择的权利。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婴儿出生健康水平。”妊娠的父母都希望自己生下的是健康的孩子,并且通过医院产前检查来最大限度地规避生下残障儿的风险,但由于医师的过错导致产妇产下残障婴儿。如果医师在通过检查明确胎儿先天缺陷的情况并向其父母告知,包括提出客观的终止妊娠的建议,也许就不会有残疾婴儿的出生。另外,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就知情权方面也做出规定,如医师发现胎儿有异常情况或者发现、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予以说明。在错误出生案件中,医疗机构未告知胎儿父母其胎儿的异常情况,明显侵犯了其优生选择权和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