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后果:丧失康复机会
丧失康复机会是指在医务人员出现医疗过错行为之前,如果患者能够得到适当治疗的话,则存在一定的康复机会。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丧失了可能康复的机会。每个患者都有一定的获得康复的可能性,不管这个机会的可能性是1%或是99%,而医务人员的过错使得康复的可能性减少了,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康复机会,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导致康复机会丧失的过错,那么医方就应该对患者的康复机会的丧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外许多医疗纠纷诉讼中对于类似案例的做法是:如果原告能够证明由于医方的过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的病情加重或者导致残疾、功能障碍的损伤后果,患者的康复机会已经丧失,即使患者康复的机会小于50%,被告也应该对原告损失的那部分康复机会进行赔偿。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丧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不少法庭的判决书中已经出现了因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致患者“丧失救治机会”或“丧失治疗时机”的表述。因此,可以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丧失康复机会”也是医疗损害后果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必要明确如何确定“丧失康复机会”以及丧失康复机会给患者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