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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后果概述
正文

医疗损害后果概述

一、定义

医疗损害又称医疗损害事实,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对患者的不利或者不期望的事实和结果,在司法鉴定实务中又被称为医疗损害后果,是构成医疗侵权的要件之一 (四个要件包括存在医疗过错、医疗侵权行为、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判断原则

对于医疗损害的定义,学界主要以主观过错与不利后果两种观点来界定。从主观标准来看,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对患者的伤害;从医疗行为引发的不利后果来看,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利益受损的事实。医疗损害责任的确定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因而明确医疗损害后果是确定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三、特点

医疗损害不仅具有一般损害共有的特点,同时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损害的特殊性,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医方医疗行为的过错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并产生了不利后果,受到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可能造成了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②医疗损害后果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时,才能产生民事责任。损害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仅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同时法律规定,只有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具有救济的必要性。如输液时扎穿静脉造成局部淤血,对此一般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③医疗损害具有确定性和客观性。医疗损害后果的客观性是指损害后果是一个客观事实,损害本身就客观存在;而损害结果的确定性指损害结果是已发生的事实,依据普通人的认知与通常的社会观念能够予以认定。如患者患有高血压病,影响患者以后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这是确定的事实。但其高血压是否导致他人影响工作就难以确定。④医疗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是贯穿于整个医疗过程中的,包括从患者初次就诊直至结束治疗的全程。⑤医疗损害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而不是由于患者自身疾病所带来的损害。⑥医疗损害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借助医学专业知识来进行判断。

四、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我们将医疗损害后果分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比如:《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1.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医疗损害结果中最为直接、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医疗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范围包括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权益。

(1)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功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如果健康权得不到有力保障,就会可能影响公民的其他权利的实现,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医疗侵权行为中健康权的侵害表现为医疗侵权导致正常人生理功能和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医疗行为侵害患者的健康权主要表现为:①在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下可以治愈的疾病而未治愈;②损伤周围正常的组织器官,如肺结核误诊为肿瘤进行了放疗,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鼻息肉切除手术导致眶内侧壁骨折、损伤内斜肌而引起复视,亦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

(2)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核心内容的人格权。医疗行为侵犯患者的生命权主要表现为医疗过错行为致使患者生命丧失,或者使患者丧失了被救治挽回生命的机会 (丧失生存机会)。如阑尾切除手术中,因麻醉监护不到位,致使麻醉平面过高导致患者术中死亡;护士误读处方上药物剂量而对患者注射大剂量药物致患者药物中毒死亡;腹腔手术后腹腔遗留纱布引发腹膜炎合并感染性休克致死亡;腹腔镜手术中进气针误伤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等,即属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了患者丧失生命;医师对未及时就诊的脾破裂患者未能在短时间内及时明确诊断而延误剖腹探查手术的时机,因并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则属于医疗过错致使患者丧失生存机会。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医方如在未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情况下,私自切除患者的部分器官即构成对患者身体权的侵犯。医疗损害实践中常常遇到此类情况,在常规施行手术时发现意料之外的病变组织,医方在事先并无相关约定且未进行补充告知、未取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贸然对该病变进行了切除手术,虽然可能达到了治疗效果,但仍应属于对身体权的侵犯。

(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患者的病情和健康状况被视作私人信息和秘密,因此受到隐私权的保障,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为其保密的义务。如医疗机构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泄露患者信息给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学术媒体、新闻媒体,甚至直接用于广告向社会发布,即认为其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2.精神损害

我国从立法上即明确了对患者的精神损害给予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侵权中的精神损害指的是“受害人的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遭受侵害,而使得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痛苦、绝望、怨愤、恐惧、悲伤、羞辱等精神上的负担和折磨。”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很难具体量化,但它又确实是由于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给患者带来的,因果关系明确存在。

3.财产损害

医疗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害主要指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因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行为而引起患者的直接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住院费、护理费、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间接财产损失指的是患者在没有受到医疗侵权行为侵害时可以获得的利益,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行为使得患者丧失了获取相应利益的机会,如误工费等。

五、常见表现形式

在司法鉴定实务中,面对的多为人身损害。故而本章主要讲述医疗损害后果中的人身损害的判断。人身损害后果的常见表现形式有:①死亡 (或者丧失生存机会);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或者丧失康复机会);③错误生产、出生和受孕;④其他损害,如患者原有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长、诊疗费用出现不应有的增加,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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