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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告知义务
正文

医方告知义务

据统计近年来在我国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涉及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高达60%之多。因此,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与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已上升到医疗维权的法律高度。在实际工作中,强调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就是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因为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是通过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来体现的,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收益的基础上自由做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

(一)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是目前知情同意权的较为详尽的规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咨询。”明确地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由该条文可以引申出医疗机构对治疗方案的告知、说明义务。此条款应视为医疗机构具有告知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4.《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一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事实上形成了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契约关系,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但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应受合同法基本精神的约束。在医疗过程中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医院在选择治疗方案时,不仅应优先采用疗效较好,危险性小的方案,而且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医院在采取有侵袭性的医疗措施时有向患者告知、做出合理说明的义务,使患者充分了解风险性,以决定是否接受该治疗措施,此义务为公平合理分配医疗风险所必须。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赋予患方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即真实告知、充分知情、自行选择、同意或拒绝、替代医疗方案以及保护性医疗等内容。

(二)一般内容

1.详细向患者介绍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权益相关的制度。

2.详细向患者告知在诊疗过程中其应当履行的配合的方式、方法。

3.如实回答患者就其疾病的治疗方案的利弊、临床转归、预后等方面的咨询。

4.详细告知患者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5.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6.如实告知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7.如实告知不能为患者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8.如实告知患者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以及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补救的方法。

9.如实告知患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10.在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示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概率、其他临床试验的结果等信息。

11.详细告知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三)具体医疗环节的告知内容

1.诊断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1)检查的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确定了辅助检查的项目后,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使其理解并同意进行检查。特别是一些操作复杂、费用昂贵或危险性大的检查,更应得到患者的理解和同意。有些患者对某些检查,如腰穿、骨穿、内镜等,因惧怕痛苦而拒绝检查。只要这些检查是必要的,医务人员就应向患者说明,经患者同意后检查。某些检查可能有危险性,如碘造影检查一旦过敏,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故在碘造影检查前应对患方说明。

(2)诊断结果的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可初步做出诊断,其疾病的轻重缓急、治疗效果的预计,都应向患者做详细的说明。

2.治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断明确后将拟定的治疗方案的内容、预计治疗效果、治疗的难易程度及对患者的侵害范围、危险程度,以患者能充分理解的方式予以说明,使患者充分了解该治疗行为,加以斟酌后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医疗方案。在手术治疗时,除损伤的必然性、治疗的风险性应予以说明外,还应考虑患者的被动性及术前的焦虑状态。由于患者受医学知识和经验限制,他们对手术操作知之甚少。尤其是手术过程中麻醉作用下,患者对医务人员的行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和评价。患者处于非意识状态下,一般很难积极主动地配合手术,个别患者甚至因疼痛、恐惧而产生消极行为。因此在确定采用手术治疗时,应当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真正理解和同意。为此医务人员要向患者方认真地分析病情,客观地介绍手术和非手术治疗的各种可能性,以及不同治疗方案的效果和代价。由于手术治疗具有风险性和创伤性,因此医务人员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详细介绍、分析有关情况,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在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由患者或其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除治疗措施中的说明义务外,还有药物使用的毒副作用的说明。

3.患者病情好转或痊愈出院后的告知义务

患者病情好转或痊愈出院后,医务人员应向其说明出院后应注意的生活起居、疾病的预防等相关知识。

(四)告知义务的规范

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在诊疗各个阶段有不同的体现,同时也维护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及医疗选择权。告知的实质是进行医患沟通。归纳起来,告知义务主要在以下五方面体现:

1.实施某种检查时应告知目前疾病的现状及诊断方向,该检查的迫切性与必要性,是否有替代性项目,可能存在的副损伤。

2.实施某种治疗时应告知病情的诊断及演进趋势,该治疗的迫切性与必要性,该治疗的替代项目,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及副作用。

3.治疗实施到一定程度时应向患者通告病情,目前的诊断及预后,下一步可供患者选择的方案。

4.转院、转诊的告知,转院、转诊的原因,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意外。

5.出院的告知,离院后具体诊疗建议。

(五)告知义务的免除

但在下列情况下,应可免除医生的告知义务:

1.依据法律给予医生强制治疗的权限;

2.危险性极其轻微,并且几乎不可能发生;

3.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生的告知;

4.告知可能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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