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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
正文

医疗行为

狭义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广义医疗行为包括:①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即狭义医疗行为,也是范围最广的一类医疗行为。②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如美容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③实验性医疗行为:指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④侵袭性医疗行为:特指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行为。

我国法学界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判断及疗养指导等具有综合性内容的行为。是一种基于专业技术与经验进行医学判断的行为。医疗行为是医患关系的客体之一,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法律中没有“医疗行为”这一概念,《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只提到“医师执业活动”、“诊疗活动”、“诊疗义务”,可以看作与此相对应。因为“诊疗义务”恰恰是患者的权利,是通过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来实现。医疗行为包括临床医疗行为、实验医疗行为、诊疗目的医疗行为、非诊疗目的医疗行为 (现有分类比较混乱,如果有必要,应进一步规范)。

(一)医疗行为的特点

医疗活动与人类一般活动有很大差异,医疗行为与一般的专家行为也有显著不同。这些差异与不同,成为追究医疗行为过错责任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

1.医疗行为的伦理性

医疗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医疗行为的对象是人,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问题。医疗道德规范作为医生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社会的评价体系,已被大量引入医疗专业法规中,成为医生所担负的义务。医疗行为的公益性增加了医生的强制诊疗义务与一些职业性的义务。

2.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

在医疗活动中,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决定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这些不确定性包括医疗行为均具有“侵袭性”、医疗对象的特殊性、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药物毒副作用的不可控性及个体差异、探索性与试验性等。

3.医疗行为的专业性

医护人员须具有特定的医学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持续培训获得新知识。

4.医疗过程的独特性

医疗现场原则不公开。为保护患者隐私,与医疗无关者不准许进入医疗现场,即使是患者亲属也难以对现场情况有全面了解。医生面对的是具有个体差异,且不一定有典型临床表现的患者,同时医生个人的临床经验亦不同,因此,医生对具体医疗行为的实施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

5.患者在医疗行为中的自主性

患者自主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个体,在医患沟通之后,就有关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做出的合理性、自身价值观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动。患者的自主性有多种体现,如选择医院、医生、药房、治疗方式、检查手段等方面。

增强患者的自主性可辅助提高疗效和依从性,患者能够自主选择可接受的医疗处理方式,有利于缓解紧张情绪,使患者更倾向于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获得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医患矛盾,同时也增强患者治疗的信心并提升对治疗过程的满意度,有利于提高临床疗效。

随着社会发展和医学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患者要求参与医疗,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成为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患者不仅有权了解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而且有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医生有义务尊重患者本人的选择权。

(二)医疗行为的规范

医疗机构应完善制度,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领导应重视健全医院医疗文书书写和病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及医院各科室对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1.医疗文书要规范

诊治疾病及书写医疗文书的医护人员资质合法;书写医疗文书的程序合法,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的内容合法,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2.医疗操作要规范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诊疗护理常规及临床技术操作要规范,有利于患者的诊断、治疗,严格掌握适应证与禁忌证;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卫生部规定的各项医疗核心制度必须贯穿于医疗行为之中;各种检查、用药合理,应严格按药典规定给药。

3.告知义务的规范

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应履行的告知义务要规范、具体、有针对性,在诊疗各个阶段有不同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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