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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特征
正文

医疗过错的特征

1.医疗过错主要关注医疗活动中医方 (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问题。

2.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对于医方的注意义务有详细的规定,只要医方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则有过错。

3.医疗过错的判定与医疗道德有一定关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要求医方“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不少医疗道德已上升为医师的法定注意义务。

4.医疗过错证明的困难性。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再加上医疗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不确定性,普通患者要证明医方的过失十分困难,因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要适用特殊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医疗损害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形。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病历资料是证明上述事由的关键性证据,其控制权往往在医疗机构,因此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或者直接规定推定其存在过错,事实上是殊途同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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