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讲的是过错。《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 (草案)第九十七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主要是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医疗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讲的是过失。实践中在医疗过错中没有故意行为,只有过失行为,如果医生在实施诊疗行为时故意造成患者的死亡、残疾等不良后果,就不再是医疗过错而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只不过是,在民事赔偿中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的框架内,所谓的医疗过错就是指医疗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即医生必须是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这两种心态下实施诊疗行为,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的,才能认定为医疗过失,因为这样才能促使医务人员认真负责地执行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职责,才能更好地保护受过错行为损害的患者的合法权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过错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而致危害发生。通常表现为:①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患者推诿、拒治;②对病史采集、患者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③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④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⑤擅自做无指征或有禁忌证的手术和检查等。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医疗意外很相似,二者都是对不良后果的出现没能预见,但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损害事实的出现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却没有预见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医务人员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不能预见或难以预料的就属医疗意外。对能够预见和难以预料的判定,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客观条件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来判定。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后果,但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患者的危害结果发生。通常表现为:遇到本不胜任的工作,自认为可以胜任,或自认为经验丰富,对病情不进行周密分析仅凭经验等。
在实践中对医疗过失的判断通常不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主要以是否尽到医疗危险注意义务来判断。也就是说,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