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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正文

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法律依据与作用

出庭作证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鉴定机构至少一名鉴定专家出庭接受当事人及法官质询,在法庭上就司法鉴定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询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出庭接受诉讼双方对其所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是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准确的有效措施。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拒书面答复的,或者结合质询,答复仍不能排除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应当不予采信。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辅助质证,包括对鉴定专家进行询问等。

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英美证据法中,鉴定人属于专家证人,在承担出庭质证方面与普通证人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如在美国,鉴定人一般要由控辩双方传唤出庭质证。在法庭确定鉴定人资格后,鉴定人首先要接受传唤方的主询问,然后接受反对方的反询问,并可依案件情况接受若干次的主询问和反询问。在法官自行委托鉴定人的情况下,鉴定人的资格也要经受控辩双方的审查和质疑,并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在大陆法国家中,要求鉴定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法官、控辩双方的提问。在德国和意大利,对鉴定人的询问一般适用于询问证人相同的法律规则。在日本,鉴定意见必须在法庭进行质证和认证,鉴定意见的最后采信权在法庭。与日本的证据制度和鉴定人作证制度适应,鉴定人有出庭的义务。在法庭上,鉴定人对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要接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询问。鉴定人出庭的费用由法庭支付。

对于鉴定人出庭质证,我国现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 (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

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否达到应有的目的,决定于鉴定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鉴定技能和基础工作是否周密、严谨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如果检案时无出庭思想,也未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仓促出庭很可能会出现讲不清事实,回答关键问题论据不足、推理混乱的情况,必然会导致鉴定意见空洞、乏力。因此,要充分做好出庭前的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温习全部内容。认真回忆原鉴定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做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鉴定技术以及工作职责内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把握。

2.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此外,鉴定人还应针对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

3.准备出庭材料 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①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详细阐明鉴定情况。主要有鉴定过程、检验所见、鉴定意见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②答辩材料。经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所得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可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如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等),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答疑时,对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对于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防止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辞。当有技术顾问参与诉讼时,还应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对于疑难、复杂或已有多个鉴定意见的案件,在出庭前最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专家咨询,以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准备材料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原来的鉴定中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一定要进行补充完善 (如:形成补充鉴定意见书),在开庭质证前交给法庭。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加以说明。如果发现原鉴定意见确实错误,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汇报,重新组织鉴定,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法庭,切不可认为当事人不懂鉴定或者心存侥幸以为当事人考虑不周而忽视应该做的出庭前准备工作。

4.心理准备 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应做好出庭质证的思想准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出庭的鉴定人,初次出庭可能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对此,在接到出庭通知时,鉴定人除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外,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应当鼓励其树立信心,提高出庭人员的自信心,战胜胆怯;或者帮助出庭人员制造多种机会来锻炼、培养口才和经验,使其具备良好的出庭心理素质,以保证质证效果。

5.证件准备 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资格等各种证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鉴定人要对本案的基本案情、鉴定的过程、步骤、方法以及全部档案资料等重新进行分析研究,甚至要查清有关文献,准备用简练的语言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

三、鉴定人出庭应注意的问题

1.要充满信心地步入法庭。鉴定人应保持自信、沉着、冷静的心态,有理、有据、有力、有节,提高抗“干扰”能力,不能感情用事。

2.仪态要严肃、庄重。鉴定人在法庭上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克制不良习惯的用语和动作,在语言方面要用词规范、准确,对一些专业术语,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要准确,必要时当场界定这些术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控、辩问答各方面有共同的语言和相同的理解。同时,鉴定人在回答提问时,应注意语调、语速、语气和音量,不能有粗俗的语言。

3.鉴定人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说明司法鉴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与所出具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法庭认为与其所出具意见无关的质询,但要礼貌地拒绝。

4.鉴定人在准备出庭作证前,如发现原来的鉴定书中有用词不当等问题。在庭审时,可根据问题的重要与否,可在阐述鉴定意见的根据时加以说明,或可在提问时回答,但却必须坦言直说,切勿掩盖。有的辩护律师对专业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某种鉴定方法的准确率不太清楚。鉴定人对这方面提问的回答,既切忌绝对化,又要阐明本案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5.为了保证鉴定人证词的准确性,当有人提问时,鉴定人要全神贯注,认真倾听,准确理解所要回答的问题,如果遇到含糊不清的提问,可以请对方重复一遍或加以解释,直至明白为止。必要时,可以用笔记录所提的问题。回答时应抓住提问的要点,认真思考后,以简练、准确的语言回答,切忌偶发奇思,做不切实际的议论。

6.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提问的方式多样化,有重复的提问,交叉式提问,螺旋式提问等。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提问,其目的都是为了打乱鉴定人的思路,使其回答的问题前后出现破绽,为当事人找出有力的证据。因此,鉴定人在回答问题时,紧紧抓住本鉴定的要求,鉴定方法、基础理论等专业知识,在明确了对方的提问的内容和目的后,准确地回答问题。

7.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国家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因人身安全需要,司法鉴定人可依照有关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适当的保密办法和必要的保护措施。法庭交叉询问时,任何人均不得对鉴定人使用威胁、侮辱和诱导性语言。

8.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对自己做出的鉴定意见,从科学原理和依据、仪器设备及品种规格、技术方法和手段、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说明,并在当庭进行的交叉询问中,接受对方提问和质询。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有助于去伪存真,而且能帮助法官更好地履行审查判断的职权,通过当庭质证,采信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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