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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意见的适用
正文

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意见的适用

一、性  质

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意见仅给出的是医学上事实的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盖然性学说),委托单位综合其他事实 (如病历篡改等)及医学事实的因果关系给出的因果关系是法律因果关系。

原因力与参与度:在医疗损害侵权鉴定中,往往存在多因一果情况。原因为多个过错行为,结果为受害人的损害后果。

二、审  核

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申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是否存在明显瑕疵。

三、采  信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必须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后才能被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意见的最后采信权在法庭。当事人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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