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主要指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是一种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技术服务类合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治病救人的义务是需要能力的,除了上述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的不良后果,由于医方无法抗拒,而可以构成责任的免除外,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也属于医疗中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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