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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无过失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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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无过失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所谓“无过失输血感染”,是指患者因在医疗活动中接受输血而感染疾病,而医方在输血中不存在过失。无过失输血感染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输血者存在某种感染性疾病。

2.排除该输血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输血前本来已是某种病原体性阳性携带者的可能性。因为患者来院就诊时,必然伴有不良的健康状况,在抵抗力减弱时,容易感染发病。

3.输血感染是发生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时间之内。这就需要排除在到达医疗机构之前和离开医疗机构之后受到感染的可能性。

4.患者受到的输血感染是在医疗机构内,这就需要排除患者在除本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地域内受到感染的可能性。

5.患者在医院内发生输血感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无过失。例如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病,处于潜伏期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还查不到该病毒抗体,在这段时间时 (有人称之为“窗口期”)血站和医疗机构都无法查出血液中是否存在某种病原,因此发生的输血感染,就应属于无过失输血感染。目前全世界尚未解决丙肝感染的“窗口期”问题。因此,对于输血后出现丙肝感染纠纷,做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要慎之又慎。

在输血感染中判断医方有无过失的标准是医方在输血中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对输血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有关输血方面的规定有:《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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