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不配合
医方的医疗活动要达到医疗目的,离不开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我国自古以来就流传着“病不避医”之说,指的是患者及其家属要配合医生的医疗活动。只有这样,医方才有可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采取正确的诊疗措施,收到满意的医疗效果。
(一)患方对医方的配合表现
1.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如实回答医务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只有这样,医务人员才能初步判断病情,并开展相应的诊疗工作,以便做出正确的诊断。否则,如果患者或其家属不如实陈述和回答医务人员的询问,特别是隐瞒有关发病和治病的重要情况,就会误导医务人员,导致误诊误治的发生。
2.遵从医务人员的医嘱,按医务人员的要求去做。当医务人员根据询问及检查的结果做出了病情诊断及相关的治疗方案之后,患者及其家属应按医务人员的要求和嘱咐去做,该吃药的吃药,该打针的打针,该手术的手术,该如何进食、如何运动、如何休息都应该按医嘱进行。不听从医嘱,服过量药物或服医务人员允许服用药物以外的药物,该手术而患者及其家属出于某些原因而不同意手术治疗的,其后果都将是很危险的。
3.按时缴纳医疗费用:医疗是有成本的专门化服务活动,针对疾病的诊治、护理需采取的医疗措施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患方若不按时缴纳医疗费用,医疗机构的运转将发生困难,会影响更多患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患方不按时缴纳医疗费用,导致医疗活动受到影响,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应由患方自负。
医方治病救人是其应尽的义务,而患方配合治疗也是治愈疾病所必需的。因此,即使患方与医方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患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但一旦进入医疗活动程序,配合医方的医疗活动也就成为患者的应尽的义务。从法学上分析,权利可以自动放弃,而义务则应该履行,谁不履行义务谁就必须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负责。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患方原因,即侵权责任法作为抗辩事由之一的“受害人的过失”。所谓受害人的过失,是指受害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是他所受损害的原因。由于患者过失导致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医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患方的原因指的是患方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若患者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医务人员问诊马虎,患者由于智力或表达上的原因未能正确阐述病情,医务人员未认真细致地向患者陈述其病情、应采取的治疗措施、不采取措施的利害等导致患者对医疗措施的误解,在此情况下,患方虽从客观上存在不配合医疗的情况,但因其不存在过失而不应以“患方的原因”论处,也不应成为医疗损害免责的抗辩事由。另外,患方的原因,包括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还包括患者的工作单位、患者投保医疗保险的保险部门的原因。若是这些单位无故拖延医疗费用,影响了医疗活动导致不良后果,可以成为医疗损害免责的抗辩事由。此时,患者及其家属可依据合同法或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上述单位的责任,而不应追究医方的责任。
(二)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的常见情形
1.患者就诊时隐瞒病情,导致误诊误治,如隐瞒呼吸道吸入异物的情节,导致医生将呼吸道异物误诊为呼吸道炎症,从而延误病情。
2.患者不遵医嘱,实行全麻手术前擅自进食以致发生手术时或手术后呕吐、反流、误吸而致患者死亡。
3.患者不遵医嘱,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造成不良后果。
4.患者家属不遵医嘱,擅自喂食患者禁忌药物或食物,或术后过早进餐,造成不良后果。
5.患者未经医务人员允许私自外出发生突发性病变,如脑血管患者私自外出发生脑出血致死。
6.患者不遵医嘱做不适当的活动或过早增加运动量而引起原有病情恶化和突变,造成严重后果。
7.患者不接受医方合理的医疗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8.患者家属不遵守医院探望制度,擅自探望,引起心血管疾病患者因过于激动而猝死。
9.患者或其家属无故不在手术单上签字,以致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10.患方拖欠医疗费用,导致医疗措施被迫终止,导致不良后果。
事先向患者说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患者身上试用的目的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副作用,经患者书面同意,签订协议后,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来发生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在医疗活动中,若出现上述情况或以上述原因为主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