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
医疗侵权纠纷属于专业领域的纠纷,再加上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
(一)患方举证困难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如果想要证明医疗机构具有过错,那么他的举证必须达到使法院能够形成足够确信心证的程度。就理论上而言,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应该达到形成心证的标准。事实上,法院所认定的待证事实,都属于过去的事实,而任何人对历史事实的判断,都要受到认识能力及认识方法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达到绝对客观、正确的程度。
因此,诉讼上的足以形成心证的证明程度往往低于绝对确定的程度,故当事人的举证只要能超过此证明程度即可据以认定事实。即使如此,法院还是要坚持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然而,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患者对医学知识往往一无所知,很难对医疗专业行为进行判断,也难以了解专业的医疗规范,很难知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什么是医学上的合理损害和风险。正是由于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才会出现患者举证困难的局面。
(二)医方证明能力较强
从距离证据的远近来看,医方比患者更容易接近和收集证据。证据的距离,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空间距离 (准确距离长度),而是当事人控制证据的可能性的度量。一般而言,如果一方当事人距离证据越近,那么他就越容易获取证据,举证的难度也就越小。在医疗活动中,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但是这些证据材料通常是由医疗机构掌握和控制着,尤其是那些更能反映病情的、记载着医生诊治意见的主观病历资料,患者是很难接触到的。而且,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医疗机构有充足的时间去收集证据,又会出于保护自己的原因而拒不提供病历资料,甚至毁灭对自己的不利证据。因此医疗机构比患者在证据方面占有绝对优势。
(三)医患利益的平衡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会遭遇到种种证明的困难,尤其是患者很难确切地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自己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医疗侵权诉讼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基于武器平等原则的要求,法官在证据法上,特别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进行适当公正程序的实践,在医疗诉讼中应该考虑到证据偏在、患者举证特别困难的情况,法官有义务就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斟酌,为公正而可预期的证据法上的注意,透过举证责任转换等举证减轻方法调整当事人之间不平等的情况。一方面可能促使医方大量采取防卫性医疗行为,另一方面也可能促进医学界采取更科学、更严谨的标准流程。考虑到医疗侵权纠纷的判决的波及效应,医疗侵权纠纷不能全部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一刀切”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应该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缓和患者的举证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关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实施的结果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本条是从主观过错方面对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患者发生损害后果时,如果是因为本条中列举的三种情形的,那么就能够推定医疗机构存在主观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解释》草案建议稿 (草案)第一百零一条【推定医疗过失的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院即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在因果关系判断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一百零二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