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举证内容
(一)医疗损害行为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必须证明损害行为这一要件事实。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患者只有证明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才成立医疗侵权行为。
2.发生在诊疗过程中
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侵害行为发生在门诊检查、门诊治疗、住院检查、住院治疗、康复治疗、疾病预防这些过程中,那么不成立医疗侵权行为。
3.存在违法行为
由于绝大多数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方对损害行为的举证主要是要求证明医患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在实务中,患方通过提供挂号单、诊断证明书、检验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就可完成此项举证责任。
(二)损害结果
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损害结果主要侵害患者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益,在一定情况下还会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监护权等权利。
无损害则无赔偿,只有患方证明了损害后果的存在,法院才可能判决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证明过程中,患方需要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权利的种类以及损害的程度,明确指出医方要对自己遭受的何种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患方证明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并不难,通过提交诊断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书就可以证明。患方比较难以证明的是自己遭受的精神损害及程度。为此,法院采用推定的方式认定患者及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并采用酌定方式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只包括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主要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判断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通常以该诊疗行为做出之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认定标准,如果该诊疗行为有可能引发该损害结果,并且该损害结果确实由于该诊疗行为引发,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诊疗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在医疗过程中,导致损害结果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医疗机构的设施、患者的配合程度、第三人的行为等,再加上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人体体质的差异性,所以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四)主观过错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主观过错的认定通常采用客观标准,通常的方法是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对于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规定为标准,或者依照管理规范或管理职责为标准,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或者违反这些义务,就被认定是有过失。但是,由于过错毕竟是人们内心的一种心理活动,对医生诊疗过程的心理活动的判断,需要通过其诊疗过程中的具体的诊疗行为来体现。与因果关系一样,患者对于过错的证明也是存在一定困难的。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往往通过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此项举证责任。医疗损害鉴定的检验具体内容则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通过对诊疗行为的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