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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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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一十一条也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违约行为的发生,即合同双方中一方出现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虽履行合同但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因此可以看出违约行为仅发生在合同的当事双方,不涉及第三方,而且违约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以客观事实为准,不以违约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来判定。一方违约行为的发生则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患者一方为自然人,一般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约条件。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作一种非典型的合同关系,即医方对患者疾病提供诊断、治疗的行为,患者支付报酬的合同。自患者在医疗机构挂号就诊的一刻起,医患双方形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违约责任一般不涉及医疗损害的范围,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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